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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2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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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已20197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8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及规范企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三条  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或指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企业是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落户工业园区进行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入园企业是指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后入驻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引进的入园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  入园前期

第七条  入驻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用地在50亩(含)以上的方可供地,项目用地在50亩以下的引导其先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做强做大后再另行供地;

(二)对购地、租地类型的投资企业,缴纳不低于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履约保证金,按投资建设进度返还

(三)对购地、租地类型的投资企业,必须在五华县境内注册成立新公司,且投资企业控股在51%以上

第八条  入园企业在提交以下资料后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范性可研报告;

(三)银行资金到户证明;

(四)项目立项备案证

 

第三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投资要求:

(一)投资项目单体在15000万元以上;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

(三)投产三年后年缴税金不少于15万元/亩;

(四)容积率2.0以上且建筑密度40%以上,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入园企业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程序依法出让,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确定基准价后挂牌出让,并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如下要求完成相关投资建设:

(一)建设用地在20亩(不含)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20亩(含)—5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50亩(含)—10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24个月以内,100亩(含)—20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30个月以内,200—500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36个月以内,500亩(含)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必须在五个月内动工建设,并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

(三)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周期内,应完成全部规划建筑的±0以上基础工程或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20%以上

(四)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周期内,应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60%以上

(五)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必须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的所有建筑物建设并投产纳税。

(六)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起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年税收的30%以上,第二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年税收的60%以上,第三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年税收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实际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入园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征得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应按照园区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入园协议的约定及承诺依照有关规定核算出的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住房建设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住房和其他用地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梅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办公楼应在5层以上,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方案应经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总体规划图,结合建筑功能综合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园区管理机构、规划建设部门和消防安全部门共同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效果图展示牌(规格4m×6m)。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要严格执行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方案,严禁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砌墙封闭管理。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沿路退缩地块统一规划设计、绿化和管护,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园区及有关管理机构同意。企业不得破坏公共设施的,如有破坏,予以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破坏企业承担,同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必须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建设工程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归档管理。

 

第五章  园区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需要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经县招商入园企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办理相关租赁手续方可入园。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所租赁的标准化厂房租赁收费标准按《五华县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实施方案》(华府办函〔201725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外观和搭建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所收取的租赁费用由业主实行专款管理,用于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维修管理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章  园区公共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须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企业公共管理协议。

第三十条  园区公共管理是指对除厂房、住房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入园企业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内的建筑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园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清理、清洗,责令后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卫生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施工后产生的废弃临时建筑物限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  对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的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等,入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管理机构将有权对其进行清除,清除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每天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设施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企业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章   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在园区非公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场所及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交员工社会保险,落实卫生健康等权益,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在五华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期间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投产30个工作日内,所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建设阶段,应按月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入园企业应按园区管理机构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月、季、年等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创建企业核心价值和文化建设。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入园企业对不同的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应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七条  入园企业对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视作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入园企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泡沫夹芯板,俗称彩钢板;如以夹芯板为原材料搭建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时,必须使用阻燃填充物(石棉、玻璃棉等)填充的原材料。

第四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五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相应处置;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不定期向入园企业通报园区工作、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项目申报等情况,并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开展代办服务,代办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

第五十四条  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在县级职能部门办理的,由入园企业送园区管理机构后统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登记、企业建设报建除外);需报市级以上机关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入园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

第五十五条  园区各部门应做好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工、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作以下处理:

(一)购地、租地企业须在交付通路、通水、通电、平整用地后15天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2%的履约保证金给园区管理机构专门帐户进行监管;本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第一栋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图设计)完成地上第一层主体建设后全部退还(不计息)。

(二)入园企业(新注册企业)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得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对投资企业依法追偿损失。

(三)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五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违法搭建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园区管理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警示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将约谈书面材料记录在册。

(四)因企业原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含围墙),园区管理机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协议。如协议解除由相关部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地价款,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其它项目使用,并不退还该企业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入园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进度的,视入园企业违约按合同缴纳违约金。

(六)入园企业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120天内,仍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时,需按全部建设用地开发成本价补交差价上缴县财政局。

第五十七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

(四)停产一年以上的。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筑功能、规模和控制指标的。

第五十八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理机构可按评估价折算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折算给予补偿后清退并另行招商

(一)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

(二)入园企业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60%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财政票据)开具金额为依据)

(三)入园企业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企业产出效益低于协议约定50%且有违约责任的,或劳资矛盾激化的。(税金以核算前二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入库数据平均数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强制清退出园

(一)因企业原因,企业不能履行入园协议相关条款

(二)入园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

 

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与《五华县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实施方案》《五华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配套施行。

第六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签署投入园协议时,本办法作为入园协议附件。

第六十三条  如入园企业有特殊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华府〔20124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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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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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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