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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2-2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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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经2019年第1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金融工作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止和化解实体经济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还贷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到期资金续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和驻五华各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成立“五华县金融服务中心”和“五华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和公司,中心的人员机构编制由县委编委另行规定),具体负责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五华县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有发展前景、有效益、信用良好,经中心和公司确定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本县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经营效益好,资金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用于还贷的资金。该“应急转贷”资金当年存放在银行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以后每年按开展“应急转贷”业务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具体承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督。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银行信贷的管理模式,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坚持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坚持把控风险、规范运作、安全收回原则。

  第二章  设立、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给中心,由中心设立公司专项账户,遵循“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循环使用”的原则,“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暂定5000万元,按实际需求分步实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视情况适当增加,专项用于实体经济临时性“应急转贷”使用。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应积极协助中心和公司做好“应急转贷”资金的监管、协调和资金调剂工作。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借款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7天以内手续费费率等同于上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利率,8—15天上浮10%,16—30天上浮20%,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运作过程采取“征信+信贷+融资”模式并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在投向上要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实体经济企业名单由中心牵头,驻五华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会同县金融工作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商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公布一次。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贷款到期预报制度,融资状况报送制度、政银企融资分析例会制度、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制度。对无法按期偿还的借款进行预警和风险控制,以确保“应急转贷”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可能出现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好辖区内“应急转贷”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公司应按《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操作流程》(附件1)进行严格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操作流程擅自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二)“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的短期到期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应与其所对应的到期银行贷款金额为限。申请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前1个星期告知中心,由中心提请县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附件3),企业法人代表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二)借款人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借用贷款的保证材料(如抵押、质押手续等);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贷款的承诺书》(见附件4);

  (五)中心和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承贷银行应优化信贷流程,对拟续贷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办理续贷前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

  (二)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和《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并出具企业法人代表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三)承贷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审查、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公司,在《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签署推荐意见,向公司出具《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承诺书》,并明确续贷金额。

  (四)公司将相关资料送中心同意后报县金融工作局审批,同意后批转给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核借款金额时,应考虑借款人自筹资金及通过各种金融融资产品借贷资金情况。公司、中心、县金融工作局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与借款人、承贷银行三方签订《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见附件5),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放款、归还及手续费支付方式:

  “应急转贷”资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公司开具借款收据后,公司一次性将借款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

  “应急转贷”资金归还方式:借款人续贷资金应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上,承贷银行应监督借款人在续贷资金发放到位后次日前将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公司“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手续费支付方式:借款人在“应急转贷”资金放款前,将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应支付的手续费存入公司“应急转贷”资金基本账户,归还借款后据实结算。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须与公司签订《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及运行合作协议》(附件6),发放续贷资金时,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和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及时归还公司,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划入“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归还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借出的“应急转贷”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依法进行清收,并追究出具承诺书银行的相关责任,同时,取消该行评先表彰资格等,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七条  中心和公司每年对借款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借款人,次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借款人,暂停或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按约定对拖欠金额按日加收手续费,加收的手续费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管理机构、中心、公司、承贷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每笔“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手续费收入的60%提取,列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逐年提取增加。风险补偿基金应累计达到“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总额的30%,以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制度稳健运行,实现风险防控的有效覆盖。

  第二十一条  提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后的收入余额在保障中心和公司运行经费后,剩余部分上交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及牵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操作流程

  2.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

  3.五华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

  4.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贷款的承诺书

  5.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

  6.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及运行合作协议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