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19-0006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0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9〕19号 发布日期: 2019-12-09
字号:
华府办〔2019〕19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城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蕉州河备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五华县桂田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即五华县桂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蕉州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他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建立县、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镇和县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其成员名单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河东镇、双华镇、郭田镇人民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五华供电局,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县桂田水库管理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锁受污染区域;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污染事件情况指定应急牵头部门。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县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县应急办值班电话:07534436711。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证,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报告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警报,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协调和督促各项应急工作,收集、协调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应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负责指挥部的信息报送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应急办下设应急监测组,当饮用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应急监测组进入工作状态。根据污染情形,分别由下列单位开展应急监测:

  1.当发生化学性和其他污染事件时,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2.当发生生物性污染事件时,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启动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

  3.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水质化验室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增加采样点数和频率,做好分析化验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监测情况。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办理向市政府上报、县政府报送的重要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应急工作决定事项的批示、指示;指导并协助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消防大队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县环境保护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确保各项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桂田水库供水口的监测监控工作,当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含饮用水源补充项目共29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标准、且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能保证居民正常饮水安全的情况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置组实施应急处置。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时,立即启用《五华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在饮用水源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请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3.县卫生健康局:当发生生物性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加强对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毒理、细菌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意见和建议;组织救治中毒病人,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等。

  4.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牵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配合林业等相关部门维护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负责保障启用备用水源的设施、取水口的正常使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演练。当发生污染事件时,根据指挥部指示,要求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因建设工地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工作。

  6.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实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行清洁生产;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业的限产、停产淘汰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涉及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水体的刑事犯罪案件。

  8.县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做好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污染事件处理的资金保障。

  10.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排放、畜禽养殖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对受污染农作物、水产等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11.县林业局: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好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种植和防火工作,指导种植生态公益林,维护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防止因种植林木和山林火灾等造成水体污染。组织森林公安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13.五华供电局:优先安排处理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用电需求。

  14.县委宣传部:及时报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情况,告知居民饮水安全注意事项,稳定居民情绪。

  15.河东镇、双华镇、郭田镇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辖区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处理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停产、限量、切断污染源等措施;必要时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16.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负责饮用水源地供水口的监测监控工作,要及时向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情况,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工作,根据指挥部或县水务局指示,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定期进行启用备用水源应急演练。

  17.桂田水库管理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桂田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情况,必要时报请政府停供桂田水库水,启用备用水源,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污染。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各镇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排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二)预警范围。

  1.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含饮用水源补充项目共29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标准且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能保证居民日常饮水安全的情况。

  2.出现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不明原因水生生物死亡。

  3.出现因人为故意、过失或者其他突发性安全事件,使剧毒物品、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情况。

  (三)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办根据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特点,可能对饮用水安全的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报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办统一发布污染事件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基本响应程序。

  1.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后都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各镇各有关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县应急办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各项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一旦启动,县应急办迅速组织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后,及时组织调查污染情况,组织专家会商,分析饮用水安全状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确定处置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出现严重影响饮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停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饮用水源污染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对处理后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分析。

  3.应急响应终止。

  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组的建议,决定宣布结束应急期。提出下一步预防及治理方案措施后,由河东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事故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作出处理决定。

  响应终止后,县应急办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根据应急处置组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二)报告。

  1.报告程序。

  县应急办接到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污染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速报,并提出是否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报告时限及形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初报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危害情况等。

  4.信息发布。

  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办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五、后续处置

  (一)善后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结束后,县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群众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二)保险。

  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依法受理保险赔偿。

  (三)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及装备。

  落实应急处置物资和防护装备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县华康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保证桂田水库供水管线蕉州河备用水源的补充和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2.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应急办运作等配置和运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及时拨付。

  (二)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应急队伍保障。

  以各级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应急处置、监测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社会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媒介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公众科学对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提高公众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意识。

  (二)培训和演习。

  定期组织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八、附则

  (一)本预案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污染事件。

  (二)名词术语解释

  1.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2.生物性污染: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3.化学性污染:是指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汞、镉、六价铬、砷、氰化物、农药、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4.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生物污染、化学性污染以外的其他污染事故,如藻类污染、放射性污染、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或因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质严重下降的事件。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