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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0-0029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07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20〕33号 发布日期: 2020-04-08
字号:
华府办函〔2020〕3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

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关于规范整治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落实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全面推进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严格落实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消除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围绕整治,精准摸查。

各镇在现有登记在册的小作坊档案基础上,对辖区内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深入开展精准摸查核实。摸清辖区内原料花生批发商、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底数,重点要摸清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原料来源、管理制度、包装标识、销售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如实进行登记,做到客观真实,有据可查。同时,要及时查漏补缺,对新发现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登记建档,发现原登记在册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有转产、迁址、停产、倒闭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全面掌握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为规范整治提供决策参考

(二)广泛动员,积极引导。

清查核准花生油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及其信息后,取集中培训、集中约谈、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组织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集中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正确引导和提高经营业主的思想认识,督促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规范整治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

(三)因地制宜,规范整治。

1.以点带面落实推进(20205月底前完成)。为积累经验,有效借鉴,全面铺开,我县先行选定横陂镇36家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规范整治试点单位,制定《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横陂)工作方案》,按照整治目标要求,力促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场地条件、布局流程、设施设备、卫生秩序、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等得到进一步规范提升。

2.整治前抽样评估(20206月中下旬前完成)。按照摸底统计情况,对列入全县规范整治工作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其产品和质量安全系数进行评估分析,为规范整治提供有力依据。整治前抽样检验费用由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解决

3.提升场地卫生和设施设备。一是制作布局流程平面图。按整治要求,必须具备原料仓、分拣区、生产车间、成品仓、销售区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进行合理分区,场所布局流程应总体遵循小作坊生产要求,禁止摆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用品。二是花生油生产单位经营场所必须具备较为先进的炒、压榨等主要设施设备,以及黄曲霉素过滤器,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必须整洁、卫生、安全,对破旧、老式且占用空间的设施设备应予以更新;操作间应通风、防尘;三防设施应齐全,加工场所必须配备消毒杀菌设施。三是生产加工场所内的塑料器皿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料用品。(场所扩展和设施设备更新等费用由生产经营业主自行解决)

4.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总体遵循小作坊监管要求,配套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生产过程控制、进销台账、索证索票、召回(销毁)等制度),并上墙公示。必须培训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人员须办理健康证。(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生产经营单位配合落实)

5.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日常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如原辅料进货台账、生产统计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等。二是台账登记应详细、具体。如原辅料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件、采购发票、检验证明等凭证。三是要加强自查自纠,对所生产的成品要自行送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配合落实)

6.配套完善产品标签标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包装要进行标识,以便溯源。二是产品包装标识的用材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标签标识上应印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以及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提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指导和审核)

(四)立足长效,强化监管。

全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经规范整治验收合格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纳入日常监管,并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强化日常监管。一是加大流通领域花生批发销售商的检查力度,督促重点批发市场、批发商户落实索票索证和追溯制度,销售的花生应当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确保原材料和产品合格。二是要加强对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原料及成品仓储空间是否与生产车间有效隔离,是否配备防鼠三防设施,是否远离污染源;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清洁、无毒、无害;生产设备与储存容器是否定期清洗、消毒。三是要加强对生产人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是要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食品进销台账、投料记录、生产记录等,认真核实进料、出油记录和资金往来帐目等情况,现场查看实际生产情况,凡发现购入原来源可疑、进料与出油数量明显不符、对使用的食用植物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严格进行重点调查。五是对照检查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标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食品标识标签管理,依法真实标注成分及含量。六是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处置力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监管要求或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2.强化监督抽检。县市场监管局将规范整治后列入允许生产加工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每年度抽样检验,重点对原料花生和成品花生油现场抽样,及时发现问题重点检测黄曲霉毒素B1、酸价、过氧化值、铅、总砷等项目,对抽检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年度抽检经费由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解决)

3.强化依法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关闭生产经营条件食品安全隐患大,且不符合整治要求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掺杂使假、标签标识不真实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依法取缔;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整治期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6月上旬)。

以镇为单位,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要参照试点(横陂)方案及其经验做法,围绕目标,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细化措施,制定方案,加强培训,召开各级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步调,正确引导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业主的思想行动,全面落实整治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6月中旬至9月中旬)。

紧紧围绕整治目标任务和要求,按照工作步骤,做实做细整治前抽样评估,功能分区、场地卫生、设施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的配套完善、日常工作台账、产品标签标识、从业人员培训、督导检查等环节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和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9月下旬)

为确保整治成效,县将专门成立相关评估验收工作组,对各镇规范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重点围绕整治标准要求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试产的产品进行抽检评估,经验收合格后,准予其生产经营,并纳入小作坊管理,实行强化监管。(整治后评估抽检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专门成立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长:甘飞鸿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思伟   县府办公室副主任

           傅培强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柏青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员: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房城乡局、教育局、水务局、五华供电局各分管领导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县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推进,以及督促指导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傅培强同志兼任,钟文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股、执法股、办公室等股室抽调人员组成。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规范整治工作,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整治标准,草拟相关文件,以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工作中出现破坏整治工作、阻挠执法办案、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中涉刑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花生种植环节的监管和检测,以及花生产地准出的把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花生种植环节案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城乡局:负责对县城范围内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对被取缔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停供自来水。

县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职校学生及其家长宣传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政策,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支持整治工作;严禁学校食堂采购来源不合法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

五华供电局:负责对被取缔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停供生产照明用电。

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市场监管所和镇属部门、村(居),开展整治和取缔关闭工作。对被取缔整治的对象,采取断电、断水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辖区内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工作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县将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以保障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三)健全机制,总结提升。通过规范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镇和相关部门的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有效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大力提升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同时,请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整治工作完成后1周内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炜婧电话:13826610184邮箱:whspsc@126.com

 

附件:全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全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

属地所

有照无证/家

有证有照/家

无证无照/家

无从业人员健康证/家

有健康证/家

是否精准扶贫户/家

食品安全管理员/家

台账资料/家

有无扩展空间/家

最大面积㎡/最小面积㎡

50㎡以上(含50㎡)/家

31㎡至49㎡/家

21㎡至30㎡/家

20㎡以下/家

总数/家

安流

26

0

16

42

0

45/28

0

35

7

0

42

大坝

10

0

0

7

3

4

120/15

2

3

2

3

10

郭田

2

0

3

5

0

30/15

0

0

1

4

5

河东

27

0

7

10

24

1

1

7

100/15

12

2

15

5

34

横陂

52

0

15

67

0

1

100/5

7

13

34

13

67

华城

2

0

2

4

0

未报送

20/18

0

0

0

4

4

龙村

6

0

0

6

0

6

25/20

0

0

1

5

6

梅林

5

0

1

4

2

1

1

2

50/25

1

2

3

0

6

岐岭

1

0

2

3

0

3

80/20

1

0

1

1

3

棉洋

5

0

1

5

0

未报送

40/35

0

3

3

0

6

华阳

5

0

2

6

1

6

100/20

2

1

4

0

7

双华

8

0

2

10

0

10

100/15

3

3

3

1

10

潭下

2

0

0

2

0

1

12/10

0

0

0

2

2

西河

24

1

1

26

0

4

6

75/10

4

6

9

7

26

长布

6

0

0

5

1


1

50/15

2

2

0

2

6

转水

7

0

0

6

1

1家已

报名

1

3

80/20

1

2

2

2

7

周江

4

0

0

4

0

1

40/16

0

1

2

1

4

合计

192

1

52

212

32

1

2

7

51

-

35

73

87

50

245

说明:1.证照主要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

2.扩展空间主要指现有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具有未利用的空间场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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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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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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