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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0-00296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07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横陂)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4-08
字号:
华府办函〔2020〕35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

(横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横陂)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7

 

 

 

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

整治试点(横陂)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关于规范整治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积累经验提供借鉴,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治,有效落实我县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有效消除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生产设施设备、过程控制、卫生秩序、台账登记等日常管理要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并为全面开展规范整治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二、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横陂)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横陂)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甘飞鸿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思伟   县府办公室副主任

                傅培强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卓伟强   横陂镇人民政府镇长

    员:钟文锋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茂浩   横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古胜学   横陂市场监管所所长

廖远雄   横陂镇派出所所长

陈广柱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队长

张炜婧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股副股长

邓华斌   县市场监管局特设股副股长

钟锦天   横陂镇食安办主任

徐文坚   横陂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工作负责人

       横陂镇综治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横陂市场监管所,办公室主任由古胜学同志兼任。同时,领导小组另设三个工作组,分别如下:

思想工作组:组长由横陂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属相关部门、村(居)、驻村干部,以及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股、特设股、横陂市场监管所抽调人员组成。

整治工作组:组长由横陂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属相关部门、村(居)委干部、驻村干部,以及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股、特设股、横陂市场监管所和横陂派出所抽调人员组成。

执法办案组:组长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领导担任,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股、食品生产股、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人员组成。

上述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整治试点的日常工作任务。

三、工作期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410日前)。

在清查核实横陂镇花生油生产经营试点主体信息底数后,采取以会代培、签订承诺书、集中约谈、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正确引导生产经营业主的思想行动,全力配合落实整治工作。

(二)规范整治阶段(20204月份至520日前)

规范整治试点工作期间,对列入整治范围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如下措施和步骤,有序有效推进。

1.实行抽样评估420前完成)。对列入规范整治试点工作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和原料花生进行抽样检验,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系数进行评估分析,为规范整治提供有力依据。(整治前抽样检验费用由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解决)

2.场地卫生和设施设备要求。一是制作布局流程平面图。按照整治要求必须具备原料仓、生产车间、成品仓、销售区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进行合理分区,场所布局流程应总体遵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标准要求,禁止摆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用品。二是花生油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较为先进的炒、压榨等主要设施设备,以及黄曲霉素过滤器,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必须清洗、整洁、卫生、安全,对破旧、老式且占用空间的设施设备应予以更新;操作间应通风、防尘;三防设施应齐全,加工场所必须配备消毒杀菌设施。三是生产加工场所内的塑料器皿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料用品。(场所扩展和设施设备更新等费用由生产经营者自行解决)

3.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应总体遵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要求,配套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进销台账、索证索票、召回(销毁)等制度),并上墙公示。必须培训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人员须办理健康证。(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试点生产经营单位配合落实)

4.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台账。试点单位应根据日常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原辅料进货台账、生产统计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二是台账登记应详细、具体。如原辅料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凭证。三是要加强自查自纠,对所生产的成品要自行送检,对发现的问题要整改到位。(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配合落实)

5.要配套完善产品标签标识。一是试点单位产品包装要进行标识,以便溯源。二是产品包装标识的用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标签标识上应印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花生油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提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指导和审核)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530日前)

县成立相关评估验收工作组,对试点单位规范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重点围绕整治标准要求及项目进行评估,对其试产的产品进行抽检,经验收合格后,准予其生产经营,并纳入小作坊管理。同时,相关股室和基层所对试点工作情况应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健全台账,为全面开展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提供参考借鉴。(验收抽检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要高度重视。实施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相关部门和镇村(居)等务必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宣传引导,细化措施,有力有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责任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和镇村(居)等务必要根据整治要求,明确责任,包干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全力做细做实规范整治工作。对试点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包干到户,工作到人的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落实到位。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协同推进规范整治。

(三)整治要确保实效。围绕工作目标,通过规范整治,务求使试点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达到改造提升的目的。重点是试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场所卫生和设施设备得到规范提升,日常管理和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从而有效示范带动乡村振兴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附件:1.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标准(试行)

  附件2: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3: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店面式)简易布局流程图.doc

  附件4: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布局流程图范本.doc

 


 

附件1

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

规范整治标准(试行)

 

根据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全县花生油生产加工现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花生油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小作坊和流动摊贩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我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五华县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整治标准(试行)。经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一、花生油生产销售执照登记

鉴于《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梅食药监食产20177号)文件要求,花生油已列入梅州市小作坊办证禁止目录,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整治规范后,符合条件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二、生产场所基本标准

(一)必须具备原料仓、分拣区、生产车间、成品仓、销售区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进行分区,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同时应与平面图中的功能区设计相一致,必须悬挂或张贴重点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公示栏,并按要求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检查监督;

(二)各功能区的生产场所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

(三)生产场所内禁止摆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用品。

三、设施设备基本标准

(一)花生油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较为先进的炒、压榨等主要设施设备,以及黄曲霉素过滤器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必须及时全面彻底清洗,保证达到卫生安全要求;

(二)操作间应通风、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三防设施应齐全,加工场所必须配备消毒杀菌设施;

(三)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对每批次产品进行自费送检,建立专门的自检报告台账,生产加工场所内的塑料器皿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料用品。

四、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标准

(一)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可溯源;

(二)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严禁使用化学物质;

(四)严禁使用发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五、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人员须办理健康证,须配套浅色洁净并统一款式的工作服,严禁从业人员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首饰品。

六、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从业人员管理、培训、食品生产过程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原辅料进货台账、生产统计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台账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辅料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件、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凭证;

(二)生产统计台账,应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三)产品销售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四)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应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等内容。

七、标签标识基本要求

    经规范整治后,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包装标识,以便溯源。产品包装标识的用材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标签标识上应印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花生油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八、花生油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的成品严禁在网上进行销售,严禁接受委托加工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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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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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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