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1-00049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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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华县华城镇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批复 | ||
文 号: | 华府函〔2021〕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华县华城镇
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批复
华城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五华县华城镇城区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请示》(华镇府〔2020〕38号)收悉。经县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五华县华城镇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范围为华城镇东区社区、西区社区、城镇村、维新村、维西村、城东村、董源村的部分区域。具体界线为:东南面界线从五华河与乌陂河交汇处沿乌陂河至中石油顺通加油站后乌陂河段(含禾岭片区),西面界线从长乐花园小区沿五华河至五华河与乌陂河交汇处,北面界线从国道205线荷树沥段至银桂大道路口(含火车站片区)。
三、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参照五华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
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要求。华城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属地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全面改善华城镇城区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全力支持华城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五、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华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此复。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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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
环境局五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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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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