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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70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1-27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华府〔2013〕63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字号:
华府〔2013〕6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

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业经 2013109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3 1023

 

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遏制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减少村民建房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美丽镇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耕地保护红线,事关我县社会稳定,影响县镇两级党委政府的履职安全。当前,我县农村建房呈现“手续难报批,需求难保障,管理难到位,建房难控制”的状况,导致村民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难于遏制。农村建房用地的无序管理,不但扰乱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城乡风貌,而且影响了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落实。各镇、各相关单位必须以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民生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履职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按照“堵疏结合、建管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规划引导,疏通审批渠道,强化源头管理,遏止违法占地行为,实现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有堵有疏,有保有压,规范有序,提升村镇建设品位,改善我县人居环境。

二、清理整顿农村建房,分类完善历史用地审批手续

(一)全面核查清理 2013419日前 发生的村民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情况

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基本农田建房情况;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情况;

3、未经批准,占用非耕地(包含空闲地、荒坡地、荒废地、原宅基地等)建房情况。

(二)对已建成房屋进行分类处置

对未经审批已建房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建成的房屋,附彩色照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造册登记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逐宗核实确认,分门别类进行妥善处置。凡按规定不配合登记的,视为违法用地,依法依规查处。

1、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已建成房屋的,按已建房屋和道路、门坪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责令缴交耕地开垦费,并处2倍耕地开垦费的罚款(在此办法出台前已由镇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的不再处罚),并造册登记,待本轮规划结束、调整基本农田范围后进行处理;对拒不缴交耕地开垦费的,责令其缴交开垦费,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缴交的罚款及开垦费均由国土资源部门专款专用,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占用一般耕地建房,不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建设和城镇规划的,按已建房屋和道路、门坪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责令缴交耕地开垦费,并处2倍耕地开垦费的罚款,按实建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3、占用非耕地建房的,不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建设和城镇规划的,按已建房屋和道路、门坪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按房屋实建面积进行土地登记。

以上23种类型的建房用地,按以下程序给予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①由户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建房现状彩色相片、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罚款票据、宗地图等资料;

②村民小组长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是否“一户一宅”、是否本村民小组村民等证明资料;

③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张贴公告15天;

④国土资源所初审;

⑤镇政府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报批的意见;

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⑦上报县政府审定;

⑧缴交相关税费;

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结合实际,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加强以下区域控制,在控制区域或地段严禁私人建房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

3、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地段。

4、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块。

5、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农村建房用地应把握以下原则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占用耕地建房的,经县政府批准,在收取耕地开垦费后,由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占补。

2、依照城乡规划。私人建房必须依照城乡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不得无序乱建。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的,须先征求住建(规划)部门意见,农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新批准宅基地,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原则上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4层)及高度不能超过 15

3、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口的不予批准。

(三)符合(一)、(二)项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3、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4、申请人向国土资源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派员现场勘查、审核。

6、镇人民政府审核。

7、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8、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缴交相关税费。

11、颁发土地证。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先建后补批

1、抢险救灾、防灾避险的安置户,如地质灾害、洪灾、地震等属于灾民安置范围的,可允许建房户经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先建设后补办手续,但建房户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半年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程序按正常报批途径;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搬迁重建需占用的耕地和农用地,可以通过原地垦复整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2、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符合安置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可先建后补办手续。

3、对符合宅基地使用申请条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不影响交通、通讯、电力、水利设施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进行造册登记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建成后给予补办手续。

(五)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张榜公示材料(不少于7天,公示材料应包含张贴公示相片和村委会经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3、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镇、村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

5、五华县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6、建房用地现场照片。

7、测绘队出具的用地红线图。

8、私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一式三份。

9、县城规划区和圩镇规划区内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报批宅基地收费标准

1、占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符合申请、选址条件的,按正常审批途径报批,不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2、占用一般农用地(非耕地),应收取耕地占用税。

3、占用一般耕地建房的审批,符合申请、选址条件的,按占用耕地面积缴交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占补平衡,然后按规定建房面积上报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农村建房用地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专项执法工作组和督查工作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

各镇、相关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农村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和共管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严把村民宅基地报批的审查关,并综合运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水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实施建设的,供水、供电部门不得提供水、电服务;电信、广播电视台等部门不得提供电话、有线电视等服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在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中因政策把关不严,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将结合《五华县关于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