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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70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1-27
标  题: 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委发〔2013〕30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字号:
华委发〔2013〕30号

  中共五华县委文件

华委发〔201330


 



中共五华县委  五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部委办局,省市属驻华单位:

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五华县委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3 1028

(此件由各镇翻印发至各村、居委会)

 

 

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特别是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以及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梅市发〔2009〕34号)的规定,决定对土地管理主体责任和共管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对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实施问责。

一、土地资源管理职责和要求

土地管理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管责任工作机制。

1.镇人民政府职责: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镇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土地和耕地保护职责,遏制乱占滥用耕地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引导村民利用空闲地、缓坡地、旧宅基地、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所、村建办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店)等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制止,把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始发阶段,并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对经教育和制止后,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镇政府应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辖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建房等非农建设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职责: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

(1)要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土地违法的发现率、有效制止率及查处率。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接到镇国土资源所的报告后,要及时协调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村民不听制止,强行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向当地镇政府发出协查函,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要加大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到“六个该”,即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提出处分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拒不拆除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区别其身份,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县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现有道路两边和新建成区道路两边巡查监管、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水寨、河东镇辖区内城中村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建设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局)职责: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巡查监管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所在镇政府协助。

5.县水务局职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由县水务局或者县三防指挥中心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它部门共管责任:发改、规划、建设、公共事业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项目建设、城市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核查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依法追究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县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发改部门应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应不予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停止供水、供电和接入有线电视等服务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梅市发〔2009〕34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华府办〔201149号)的规定,追究其单位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根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管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在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委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镇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作相应处分。

1.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进行有效制止,造成一年度辖区内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达5亩(含累计)的;

2.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内辖区内发生未批先建数量超过审批数量10%以上的,或出现10宗以上未批先建的,或被市、省挂牌督办的,或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3.因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国土资源局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以及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一年度县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对国务院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3.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三)对共管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未严格履行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职责,造成乱搭乱建问题突出的;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局)未严格履行“三道”控制范围土地管理职责,造成乱搭乱建问题突出的;县水务局对河道、河堤监管不力,造成行洪区、河堤乱搭乱建问题突出的;供电部门为违法建设工地或违章建筑提供电力的;供水部门为违法建设工地或违章建筑提供水源的;电信部门为违章建筑提供通讯服务的;广播电视台为违章建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工商部门为违章建筑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它共管责任单位未履行共管责任,推诿扯皮,导致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出现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造成工作被动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对村“两委”干部的责任追究

村“两委”对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放任不管的,不制止,不汇报的,不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的,或暗中怂恿、默许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造成一年内该辖区发生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5宗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3宗以上的,对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