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8 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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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退役军人规〔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三)因战致残的。

(四)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烈士子女的。

(六)父母双亡的。

(七)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

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第四条第(一)、(二)种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符合(三)、(四)、(五)、(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

第六条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照现行移交接收规定执行。符合第四条情形之一,集中移交的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解安置去向,非集中移交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并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办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书。

(二)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此外,符合第四条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退役士兵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符合第四条第(二)种情形,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在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原件、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与配偶父(母)关系的承诺书。

符合第四条第(三)、(四)、(五)、(六)种情形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入伍地街道(乡、镇)出具当地无法满足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等相关证明,退役士兵与安置地亲属具有亲属关系的承诺书、亲属同意入户的证明、亲属的户口簿原件。此外,父母双亡的,还需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是烈士子女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

符合第四条第(七)种情形的,随档案移交时还需提供接收安置单位的接收函,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安置对象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推荐函、个人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已婚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士官退出现役证、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个月内先行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接收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办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退役士兵递交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材料退回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档案按原移交途径退回。

第九条办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向退役士兵本人发出《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书》《自主就业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送达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公安机关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经确认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须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报到,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超过30天的,不予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安〔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请书(样式)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书(样式)

3.自主就业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样式)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