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梅市府办函〔2014〕203号)、《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和职能型区域性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企业、行业知名企业及大型乡贤企业和培育本地企业在我县设立制造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旅游业和农业等类型的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四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职能服务的企业,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申请认定分以下类型的综合型总部:
(一)工业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5亿元),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
2.年度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
(二)金融业
1.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5亿元),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50%;
2.年度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
(三)商业(批发零售业)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5亿元),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
2.年度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不低于600万元(含600万元),且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
(四)旅游服务业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含3亿元),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
2.年度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
(五)信息技术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3亿元),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
2.年度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0%。
(六)农业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物流、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一)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5亿元),县级库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二)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含3亿元),县级库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属物流职能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县级库纳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县级库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第六条 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五华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含金融担保机构,下同)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县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三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县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均不含免抵调库税额、海关税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需提供营业收入中来自县外的比例不低于30%或50%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料;以及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上述各类证照、审计报告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县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县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五华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五华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并说明原因。
(三)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八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2020年1月以后新迁入五华县或在五华县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至1亿元的、1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认定当年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和200万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第九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值部分分别给予60%、50%、40%、30%、20%的扶持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用地政策。总部企业申请建设总部建筑物,实际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且自用率不低于50%的。选址符合本县相关规划,由企业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可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70%并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出让起始价。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金按照五华县现行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36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50%,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自企业认定次月起,每年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同时给予个人生活补助、房租补助和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人才评定标准和补助按照五华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我县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华委发〔2017〕7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家总部企业补助奖励的人才名额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鼓励总部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县域内年度产值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设立研发机构的,按一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一)扶持重点实验室奖励。
1.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2.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二)扶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奖励。
1.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2.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3.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重大总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对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性总部,并且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五华县总部企业,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再享受县内其他奖励政策。
第四章 完善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五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县科工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环保分局、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林业局、供电局、华康供水公司、琴江新城发展中心、金融工作局、政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县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规划统筹布局总部用地,加强商务配套设施及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打造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沟通与宣传。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县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行政服务。为总部企业提供办事优先服务,设立“绿色通道”或“优先办事窗口”,在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产权保护、用工、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九条 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县总部经济办将协调海关、金融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以及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和家属申请在本市长期居留,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和子女就读等凭总部企业认定文件,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县总部经济办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县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重新核算补助。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5年内不得将总部迁离五华县、不注销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县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政策,如与省、市、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本地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总部经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五年。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