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工业项目促建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6-2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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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县产业建设决策部署及相关会议精神,参照《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措施,结合五华县工业园区发展战略,加强对落户我县辖区内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的建设管理,确保企业落户后履行建设进度承诺,鼓励工业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充分发挥园区载体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

新落户五华县县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购地、租地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方式

(一)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在项目签约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不高于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利率)限度内的贴息奖补支持,且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00万(含)以上的,贴息支持时间1年,每半年度或一年度申请一次,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二)物流费用补贴。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2%的比例给予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对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完成建设和投产的工业项目(含增资扩产),分两步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

1.企业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完成全部厂房建设并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相当于企业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2.企业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投产并通过投产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相当于企业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三、对逾期建成或投产企业的处理

1.因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企业建设工期延误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责任单位说明原因,经责任单位请示上级同意批准后顺延建设进度的时间,在顺延时间内如期或提前建成投产的,按本规定执行。

2.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建设进度要求施工建设的,不适用本规定。已经享受的应当全额收回或按规定价格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四、本县以往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如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五华县工业项目促建奖励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