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9-10-0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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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

主管部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科

办理依据:(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全文)。

办理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60日内。

所需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单位申请工伤报告(一式三份);

(五)考勤记录表(一式三份);

(六)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七)证明人材料(一式三份);

(八)住建行业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科出具的关于人

员信息备案情况的说明(一式三份);

(九)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法律文书(一式三份);

(十)社会保险科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一)提出申请:①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材料齐全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三)调查取证: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联系方式:0753-2128306;地址:梅州市新中路82号三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附: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