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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华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公众参与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7-08-28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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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6〕5号)、《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委发〔2016〕12号)精神,制定了《五华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形成《五华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下列困难群众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县户籍人口)。

     1、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低收入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及以下)、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3、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镇长负总责,镇分管民政的领导负主要责任,镇驻村领导、镇民政办主任、镇驻村干部和村(居)委干部负具体责任。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起草的《五华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各镇和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及社会各界的情况。16个镇和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审计局、卫计局、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及社会各界均无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