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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社会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9-1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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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624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华县社会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县社会公示制度》业经20169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法制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6918

 

 

五华县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示内容如下:

(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政府及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具体项目、依据、标准及执行

情况;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

镇级人民政府信息公示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

发放、使用情况;

(五)本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法律、法规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县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本县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应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公示工作年度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群众主要意见、建议的改正及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