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送审稿,截止时间2015.5.26,意见反馈至mzwhfzj@126.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即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企业贷款增信及风险补偿,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池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专门用于对五华县金融机构为我县“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县政府指定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县政府授权县中小企业局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协作银行,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负责与协作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和修改《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会同金融机构对拟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统筹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建立五华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批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展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要求,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五华县“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作为我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由上述中小微企业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中小微企业信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县财政投放资金2000万元;
(二)各“助保贷”申请贷款企业每年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
(三)县争取上级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四)基金孽生的利息;
(五)其他来源。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池由企业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其中,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企业保证金,其他资金及其利息属于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基金账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采取“共担风险”的原则,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平台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平台业务终止且基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按比例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扣减应承担的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县财政。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银行按县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总金额的10倍以上放大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十条 合作银行条件。选择本地1~3家银行机构作为合作银行,申请合作的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信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 承诺按县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额第一年放大10倍、第二年开始放大15倍对我县“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五)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质)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以接受“五贷一透”等信贷业务或非标准抵(质)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中的两项以上业务;
(六)加大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最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5%;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选取。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推荐、共同审查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应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三)符合国家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流程。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障的企业贷款发放履行以下流程:
(一)直接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提出入池申请的企业,或其他部门推荐的优质、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并将批准文件书面通知银行。
(二)入池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的,由银行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形成放贷意向后,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业务推荐函》,并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范围的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贷款期限为1~2年(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合作银行时,可根据各银行推出的融资产品种类前置条件,在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明确贷款时限)。银行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并通知申请“助保贷”企业按实际贷款金额2%的保证金,存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内,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四)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位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30%;单户贷款额度超过实际到位政府风险补偿基金30%的,超额部分按照普通抵质押贷款方式办理,即借款企业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物担保。
(五)在企业保证金全额到位后,银行信贷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达要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的,协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书面告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贷款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启动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合作银行启动追偿程序后,企业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追偿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保证金进行代偿的函》,提出用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
(三)当保证金不足于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
(四)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按贷款方式确定二种不同单户贷款的补偿额度:一是“助保贷”业务,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政府投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总额封顶补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二是“五贷一透”等信用业务,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其中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不超过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
(五)在实施代偿后,由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违约金(追偿费用、违约金由银行据实报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认定),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偿还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债权,后补回企业保证金。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进入我县“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贷款。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的报告;
(三)贷款借据及合同;
(四)贷款抵押、质押合同(不包括信用类贷款);
(五)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中小企业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企业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中小企业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我县“中小微企业池”名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中小企业局每年对合作银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进行评估考核,合作银行必须按季分别向县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报送“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在“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数足于支撑贷款授信额度的前提下,甲方“风险补偿金”到位1年后,乙方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85%以上,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风险补偿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85%以上,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1.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助保贷”企业每年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即企业助保金)。
2.中小微企业“五贷一透”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经营状况良好、结算稳定、纳税记录良好的政府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优质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包括:信用贷、善融贷、创业贷、税易贷、POS贷、结算透,简称“五贷一透”。 “五贷一透”企业无需缴纳企业保证金。
3.复利和罚息: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2003〕251号)第3条第2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