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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1-21 来源: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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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送审稿,截止时间2016.2.20,意见反馈至mzwhcz@163.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投放及产品创新,切实解决我县农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形成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有机结合的精神,结合我县纳入2016年度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以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五华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财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偿基金的预算管理、基金审核和拨付,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补偿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和银户、银企对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对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负责农户、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数据统计及对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达涉农贷款任务并负责督促完成,负责做好补偿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金设立及补偿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风险基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县级财政从其他渠道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由县财政局在相关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基金补偿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发放以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本金的净损失,补偿对象为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以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第八条 本基金补偿原则。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政府和受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承担贷款本金净损失的50%;对单个农户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涉农小微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且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总额封顶补偿,不足部分由所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基金项下贷款对象为五华县境内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大力鼓励支持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农村金融产品。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个一般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含)、涉农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含)。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含),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发放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农户或涉农小微企业等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处置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仍发生损失,可按照前款第八条规定审请本基金补偿部分损失,但本基金对利率上浮超过20%的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材料和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和向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贷款借据及合同、借款的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逾期本息清单、《五华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等,一并于次年1月底前依次报送县相关部门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依次报送县相关部门是指报送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经上述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报送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依据县长审批意见据实从专户中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款。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要对追索情况定期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及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违规渎职行为;

(三)与农户、农村涉农小微企业等签订的《借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四)本办法是针对金融机构对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违规经营;

(二)贷款无挪用,还款意识强,贷款期限内无恶意拖欠贷款和擅自转移财产等逃废债不良行为,借款农户、涉农小微企业股东等无不良记录;

(三)截至贷款到期日,无不良记录;

(四)贷款损失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如旱灾、水灾、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拒,非主观恶意等原因造成的;

(五)贷款已依法依规进行追偿清偿,仍不能偿还贷款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对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考核评价的要求,每年对本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社会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上报。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及情况报送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汇总后报送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对五华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对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保证县级财政补偿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补偿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县内担保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五华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20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