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草案送审稿,截止时间2016.11.20,意见反馈至whjsjcjg@163.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按时完成我县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广东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镇、村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主体,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
(一)镇长;
(二)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镇领导;
(三)镇村建办(规划办、扶贫办)主任;
(四)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及调查工作的镇驻村领导、干部和村干部。
第六条 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修缮加固和改造工程;
(三)按照《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的条件、程序,合理确定改造对象;
(四)调查处理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信访案件;
(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
(六)及时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数据的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
(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
(九)做好工程的逐户验收;
(十)收集、整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因工程进度滞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阶段性安排的工作逾期三日未完成的;
(三)改造对象信息录入与上报的工程进度不一致的;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危房改造对象等有关内容,负面影响较大的;
(六)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或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月末综合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排名靠后,由县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第十条 年内工程进度连续三次综合排名靠后,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行政策不严格,确定改造对象偏差较大,将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家庭类别的;
(五)虚报农村危房库存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八)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九)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十) 贪污、截留、挪用、套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的;
(十一)不认真组织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干扰、阻扰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镇级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结果,列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作监管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失职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和纪检监察相关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对各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问责的,由领导小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程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五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