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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21 来源: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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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截止时间2016.4.20,意见反馈至whlsjlgg@163.com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五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参照《梅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县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粮食风险基金、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并加强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五华县支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管理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县粮食局下达给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收储。

第十一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执行GB13501999标准)的中等以上的粮食。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十三条 农发行五华县支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县粮食收储公司安排收购资金。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五华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五华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或者可通过其他人代储的方式储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统一核定,并随储存条件、物价因素变化相应调整。
  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地方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发行五华县支行贷款实际利率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另行储存。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轮换制度。根据粮食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实行每两年轮换一次。
  县粮食局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县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采取同数量、同品种的方式进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县粮食局。
  县粮食局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五华县支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发行五华县支行;轮入新粮时,应根据收购计划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核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发生的自然损耗2‰、水份减量由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局和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县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县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条 根据县政府制定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县粮食局提出完善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的初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县粮食局要向市粮食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的原则:动用地方储备粮后,按应急预案要求足额补库。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局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直接下达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第三十五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粮食局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是否具有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仓储设备;
  (三)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是否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粮食、财政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