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部分商品除外),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