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和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首付比例。对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降为20%。
二、大力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15%。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