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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支付后账单能作为维权依据吗? (2020-04-08 17:39:26)

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使用手机支付宝支付时,若顾客转账的收款方是个人,在没有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只能视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仅凭手机支付宝账单不能作为顾客对其购买商品进行投诉的依据。若顾客转账收款方标明是公司,在没有其他凭据的情况下,能够作为投诉商品的依据。除了支付宝转账外,微信转账也和支付宝类似,微信在转账后也会自动生成微信支付凭证,同样如果收款方是个人,在没有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只能视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如果顾客转账收款方标明是公司,在没有其他凭据的情况下,也能作为投诉商品的依据。另外小票、发票等,都可以作为消费者投诉的依据。广大消费者在使用手机支付方式购买商品时,若发现收款方标注为个人,可以向商家索取发票等凭证,以防发生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后无法维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