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入关时要主动进行申报,证明是自用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入境。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如果不属于少量和情节较轻的,将按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进口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进口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