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其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伤残等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般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终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终止,职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