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款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前面所列商品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