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