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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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6-03-17
主题:
关于禁止在安置区房屋密集区开烟花爆竹店
内容:
五华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您们好! 有人试图在五华县华城湖田村高铁安置区和塔岗果里园安置区申请烟花爆竹营业执照,鉴于近期发生较多烟花爆竹爆炸火灾案例,由于在安置区居民集中,建筑密集,在安置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了杜绝后患,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重视,以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万分感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3-17
答复时间:
2026-03-19
答复单位:
梅州市五华县应急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第三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三章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零售经营者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后,发证机关还需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将不予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我局一定会严格审核的。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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