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斌(男,汉族,441424********0512):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卫医罚〔2024〕7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机关通过到你涉案地址、户籍地址及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通知你配合签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卫医催〔2025〕1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卫医催〔2025〕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3-4420313
联系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康华一巷34号
邮政编码:514400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华卫医催〔2025〕1号).pdf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