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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扶持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2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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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奖励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扶持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5日

五华县扶持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对象为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税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重点扶持我县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三条 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生产场地进行增资扩产,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入,实现纳税总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各类工业企业和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实施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表(2011修订)》非淘汰类项目。
    (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已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400万元扶持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专项资金,其中增资扩产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际利用外资项目,企业新增税收和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
    第五条 扶持奖励增资扩产项目
    (一)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际利用外资项目的专项补助。
    项目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注册日期当日汇率中间价兑换人民币计)、两年内完工。按照项目新增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级别一次性补助:
    1、项目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专项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的专项补助;
    3、项目新增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对企业新增税收的专项补助。
    1、当年纳税50万元到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实际纳税额比上年增长35%以上,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当年纳税100万元到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企业,实际纳税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
    3、当年纳税300万元到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实际纳税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
    4、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纳税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
    (三) 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专项补助。
    对上一年度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当年其中一项的专项补助项目。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一)企业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申领并填写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际利用外资,企业新增税收和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如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同时附上);
    4、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证;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纳税证明或缴税凭证(复印件);
    6、资金证明文件(由申报增资扩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专项补助的企业提供);
    7、申请单位对申报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会同县财政局进行项目实地复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增资扩产扶持奖励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扶持企业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受扶持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完工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自收到企业项目建设完工报告十五日内组织专门力量对扶持奖励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对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专项扶持奖励的权利,并追回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且两年内不受理扶持企业申请县财政支持项目:
    (一)受扶持企业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半年内未报送项目建设完工报告且未作必要合理说明的。
    (二)未通过验收应进行整改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半年内未进行整改的;
    2、整改完成三个月内不重新申请验收的;
    3、整改完成后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四)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