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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2012]12号 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
时间:2016-03-0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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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 》业经2012年4月1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
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县辖工业区和本县境内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乡贤回乡兴业,加快我县绿色的经济发展步伐,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2年5月1日后在县辖工业园区即五华县城工业区、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和今后规划的新建县级工业园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乡贤回乡兴业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者、外出乡贤回乡兴办的文化、旅游产业,并在县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五华县县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华府〔2008〕1号)的相关规定。
2012年4月30日前在县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县城工业区、五华经济开发区进园企业及协议已有约定的其它生产性企业、旅游产业适用《关于印发五华县县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华府〔2008〕1号)的相关规定。
县辖工业园区外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以及县外企业与本县企业合作改造项目,实现税收上缴县级财政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办法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县城工业区、五华经济开发区和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本办法全部或部分政策,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及投资兴办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配套设施投资)实行一企一策政策优惠。
第五条 县招商局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 “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县招商局设立投诉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六条 县辖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在本县境内投资的文化、旅游产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市、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县府直属及省、市属驻华县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核准、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二)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地价优惠
第八条 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按国家现行规定最低价格优惠供应,使用期限 50 年。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九条 县辖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性项目,在开始纳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连续 3 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度达到的条件,享受下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自主品牌创建及降低运输成本。
(一)当年应征且已入库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分50%奖劢,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当年应征且已入库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分40% 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当年应征且已入库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分30% 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当年应征且已入库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分20% 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从企业投产开始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招商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文广局、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联合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相关单位向省、市推荐企业享受财政专向性扶持政策。
(一)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文化、旅游产业。
(三)生产省级以上的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
(四)市级以上单位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第四章 税 收
第十一条 在县辖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及在本县境内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产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五章 费用减免
第十三条 对进入县辖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项目、文化、旅游产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及文化、旅游产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免收项目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文化、旅游产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部分行业性收费项目,低于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水费、电费:
(一)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普通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 0.85元 / 立方米,生活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 1.35 元 / 立方米(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县辖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用电,电价按广东省物价部门制定、南方电网集团五华供电局核定的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园区供电质量,在用电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时,给予最大优惠。

第六章 提供其他服 务
第十七条 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一般性违章、违规未造成后果的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免予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九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第二十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县辖工业园区投资和在本县境内投资文化、旅游产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要求在五华城区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五华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五华城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书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 50% 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由县招商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用地,鼓励扩产、扩建企业建筑多层结构厂房,凡2012年4月1日前进园企业因企业发展需要扩建厂房,在原企业用地基础上拆除单层结构厂房、扩建三层以上钢筋混凝土厂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三层以上(含第三层)的厂房每平方米100元的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改善我县旅游接待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外出乡贤及本县企业家在本县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标准酒店,经省验收达标挂牌后,县给予每间四星级标准酒店奖励100万元;每间五星级标准酒店奖励500万元,并在挂牌后三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美元以上的县外投资者,由县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县辖工业园区内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人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五华县境外资金引入县城工业区、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机械设备、配套设施)和引进五华县境外资金在五华县境内投资兴办文化、旅游产业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含规划范围内酒店、宿舍和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县招商局登记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纳税第二年度有效纳税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奖励标准。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2.5‰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3‰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按3.5‰奖励。
(四)奖励申报。凡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运转总体情况、引进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证明;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和需要证明的其它材料。
(五)奖励申报期限。从 2012 年始在引进企业投产后6 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县政府不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后,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县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在申领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招商局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财政扶持的具体数额、程序、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辖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
序号收 费 项 目收 费 单 位
1绿化补偿费县绿委会
2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td gt;县人社局
3劳动年审证照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劳动合同文本费县人社局
5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县工商局
6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县工商局
7补(换)证照费县工商局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工本费县工商局
9

卫生评价、服务咨询中的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含城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县卫生监督所

二、其他规费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
1房地产测绘费(50%收取)县房管局、国土局
2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50%收取)县房地产档案馆
3利用档案服务费县国土局
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县气象局
5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县国土局
6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县来水公司
7检测验收接水费县自来水公司
8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县住建局
9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32%收取)县住建局
10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县人社局
1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县国土局
12城建档案服务费县住建局
13工程测量费(含地形测量、规划核实等),建筑用地拨地定桩、钉桩费,建筑物放线费。县规划设计室
14规划设计费(50%收取)县规划设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