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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函【2015】80号关于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奖励暂行
时间:2016-01-11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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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15年5月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五华县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壮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落户我县的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称“引资人”)。
    二、项目资金界定
    引进项目资金为县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当年新签约、完成工商注册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奖励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投资、购买土地投资和购买机械设备投资等)额为标准。具体分为:
    (一)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四)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不含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亿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四、“引资人”的确认
    (一)“引资人”必须是与所引项目最先建立联系、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直接介绍人;
    (二)“引资人”从项目联络开始时应到县招商和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承认作为项目唯一“引资人”的书面确认;
    (三)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五、奖励申报
    (一)引进企业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和经济合作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二)申报材料由县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协同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通过弄虚作假制造假申报材料骗取奖金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时查验原件):
    1、项目投资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在五华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或协议书;
    2、“引资人”引资证明(须经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盖章签字确认和县招商和经济合作局盖章签字确认);
    3、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佐证材料(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土地出让金、建筑物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机械设备的发票金额、土地出让金金额及建筑物的资金投入金额构成。±0工程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重型厂房以每平方米2200元计算,7米及7米以下钢结构的造价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7米以上钢结构的造价按实际投入计算,±0以下的工程按图纸设计实际建设投入计入建筑投资总额。
    六、个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在五华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奖励资金每年度核准发放一次。
    八、本办法由县招商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