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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2014年度促进 外经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时间:2015-08-2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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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县2014年度
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2014年度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业经2014年6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2014年度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为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鼓励外向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外经贸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五华县2014年度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我县各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股份制外经贸企业。
    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1.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进出口方式为一般贸易进出口;二是以2013年度各企业进出口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下同)为基数,2014年度进出口数同比增量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2013年度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以2014年县下达任务数为基数,超出数为增量部分。
    2. 进出口奖励标准。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进出口增量给予如下奖励:⑴增量10-100万美元,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⑵增量100-10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⑶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核发办法及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县经信局申请并报交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经县经信局审查计算后,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将奖励金拨到企业。对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上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并作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五、违规处理
    各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县经信局、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各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除应全额退还奖励金外,视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增强奖励办法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县经信局、财政局应及时将上述奖励办法传达到相关企业,增强外经贸企业发展信心,克服困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努力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外经贸工作任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