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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18-09-10 来源:华府〔2018〕3号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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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B、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网上自行勾选认证抵扣;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省、市有关规定,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对由科工商务、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积极争取省、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用地奖励。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鼓励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单位费率降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8%。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门槛,增加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确保平均降低我县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县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内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200万元;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五华县境内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用贷款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抓好“助保贷”业务开展,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五华县中小微企业池”和“梅州市重点中小微企业池”。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设立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和鼓励扶持项目发展奖补、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项目、股权投资方式发展项目、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对接珠三角相关产业(企业)转移发展项目和其他产业发展项目;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市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县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上2018年底前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利用省、市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鼓励中小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建厂生产,发挥标准化厂房集聚中小微企业的作用。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优先安排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7—2020年县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2017—2020年,县财政充分利用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资金,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固定资金,对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专题给予精准扶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全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制定《五华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上年度从小微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工业企业)和年度首次达到统计限额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主要审核类型包括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新开业企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均为2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我县首家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再叠加奖励20万元。针对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于1个月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或实施细则报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备案,要摸查我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宣贯力度,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服务,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各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每季度汇报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家数、降低多少成本等,落实情况于季度末20日前报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汇总,由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县府督办室,县府督办室将落实情况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定期公布落实情况。县政府视情况对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