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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2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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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推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的会议纪要》(华府工纪〔2012〕38号)精神,充分发挥园区载体的最大经济效益,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特制订五华县招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项目入园要求
    (一)入园条件
    1、产业方面:必须是电子、通信、信息产业;机械产业;电气及自动化产业;食品、医药、饮料产业;轻工、纺织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LED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
    2、投资规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3、投资强度: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4、单位面积年税收:年税收7万元/亩以上(增值税或消费税必须达3万元/亩以上)。
    5、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1.5以上且建筑密度35%以上。
    (二)规划设计要求
    入园企业在收到用地规划红线图后,二十天内严格按照入园协议中约定的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委托资质合格的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平面规划设计由园区办会同有关规划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建设,擅自修改规划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视作违规建筑。
    (三)建设进度要求
    1、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筑物基础动工。
    2、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否则,园区办有权单方收回协议项下的建设用地,对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及企业此前投入的一切费用不予任何补偿,企业应在接园区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园区办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地价款余额。
    3、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否则,除已有建筑物的占地外,园区办有权单方收回其他连片土地,企业应在接园区办通知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园区办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4、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企业完成入园协议中双方签字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纳税,否则,除已有建筑物的占地外,园区办可收回其他连片土地,企业应自行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园区办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5、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二十七个月后的30天内,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容积率,全部建设用地按开发成本价(约20万元/亩)3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上缴县财政局。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时,自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之日起至排除之日止不计入履行协议时间。
    (四)项目税收要求
    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3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6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90%以上。如果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税收,企业当年不享受《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华府发[2012]12号文的优惠和其它一切优惠。
    第二条 政府方面应做好的工作
    (一)供地方面。园区办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优质服务方面。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招商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从工商注册、国税和地税登记、发展改革立项、环保审批、工程报建、工程建设到企业投产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做到优质高效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做好《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华府〔2012〕12号文的落实。
    第三条 对已签订协议又未能按合同时间约定建成投产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文化、旅游、农业、商贸等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五华县招商局、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承诺书(样本)
 

承 诺 书

五华县县城工业区管理办公室:
    本公司按《入园协议》的约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订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相关的义务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年  月  日前(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平方米的建筑物(入园协议约定面积的50%)并保证达到竣工验收。
    第二条    年  月  日(入园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    平方米的建筑物(入园协议约定的全部建筑面积)并保证达到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未如期完成本承诺第二条内容, 年 月 日前(第二条期限后三个月)同意将未建筑的连片土地,由五华县人民政府按原出让价回购(扣减相关费用)或按原出让价转让给县城工业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入园企业。
    第四条  若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中断建设90天,同意由县城工业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县政府收回本公司的连片未建土地。
    第五条  纳税
    我司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30%,第二年全年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60%,第三年全年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90%。
    第六条  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
    我公司税收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同意当年不享受华府发[2012]12号文《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九条“财政扶持”的优惠。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代表(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