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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5-08-2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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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2012年9月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中小企业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6日

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和梅州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切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财税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1、2012-2016年,县财政共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市委、市政府“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和县委、县政府 提出的“两新两特两重点”发展战略的重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文化旅游产业等重点项目。
    2、2012-2016年,每年安排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2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促进外向型企业调整结构,推动内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等单位落实)
    3、2012-2016年,每年安排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扶持资金60万元。支持发展大型休闲文化旅游基地,打造休闲旅游高端品牌项目建设,支持五星级酒店、旅游目的地建设,提升旅游品质、文化旅游和精致高效农业产业化等。(县文广局牵头,县旅游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
    4、2012-2016年,每年安排资金60万元。支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创建名牌名标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对当年获得清洁生产认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的著名品牌、著名商标称号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等单位落实)
    5、2012-2016年,每年安排资金40万元,对企业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金融办等单位落实)
    6、2012-2016年,每年安排资金30万元:其中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10万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抗风险补偿。(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金融办等单位落实)
    7、2012-2016年,每年安排金融产品创新奖励资金10万元。支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由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人行五华县支行等单位落实)
     8、各有关部门要借我县列入省直管县财政的契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加快发展。(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旅游局、文广新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务局、供销社等单位落实)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9、对符合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规定的,应做好审核和认定工作,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财政、地税、中小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按政策标准审核我县困难中小微企业。并及时办理申请国家和省、市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有关手续。(县人社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等单位落实)
    10、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人社局落实)
    11、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小微企业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县质监局落实)
    12、在现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县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13、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费。(县工商局落实)
    14、对被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办理公证一律从下限收费。(县司法局落实)
    15、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县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16、按相关政策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牵头,各商业银行落实)
    17、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梅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梅市府〔2012〕59号)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县法制局牵头,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单位落实)
    18、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创办中小微企业的,享受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府〔2012〕12号)的有关政策。(县招商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等单位落实)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9、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金融办牵头,各商业银行落实)
    20、积极拓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县金融办牵头,各商业银行落实)
    21、整合银行、会计、审计、担保、投资等金融资源,依托行业协会和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县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22、对拥有或掌控自主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广阔市场的中小微企业,推行政府资金、产业资金以及风险投资资金“三金”共同扶持的思路,支持产品尽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县科技局牵头,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23、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24、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县工商局牵头,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
    25、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设。(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等单位落实)
    26、加强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牵头,县金融办等单位落实)
    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27、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文广局、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28、全力推进广东恒兴矿业、辉胜达电器、长乐烧酒业、康奇力药业等工业企业上市步伐。(县金融办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等单位落实)
    29、整合分散资源,做亮做强制酒、制药、汽车配件、五金机电和工艺品加工五大特色工业,鼓励发展精致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国际化营销网络,加大产品研发、设计,培育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推动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高端制造、营销等环节拓展。(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招商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
    30、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县科技局落实)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31、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广交会、山洽会、中小企业博览会和泛珠江三角洲、海西经济区、港澳等地区举办的国内外各类型产品展销(览)会。(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32、搭建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为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服务。(县经信局牵头,县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发改局等单位落实)
    33、依托财政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拓展开放空间。(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等单位落实)
    六、提升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34、推进机关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依法依规清理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县监察局牵头,县物价局、法制局、信息中心等单位落实)
    3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以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节能减排等方面为重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服务小微企业镇企行”等活动,全面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招商局、科技局、金融办等单位落实)
    3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土地使用供给。(县国土资源局落实)
    37、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建设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各镇企业办,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县、镇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等相衔接的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信息办、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落实)
    38、不定期举办各类针对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管理、技术和工人的用工招聘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种技术工人的分类培训。(县人社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局、科技局、招商局等单位落实)
    39、认真落实和解决好外来投资者的(户口所在地不在五华县辖区内)子女入托、入园、入校及转学、升学等问题。(县教育局落实)
    40、设立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交易平台和登记平台,为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提供政策保证。力争我县金融机构在宅基地、承包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有所突破。(县金融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县领导挂钩扶持重点中小微企业制度。各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市、县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县府办牵头,县监察局、法制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落实)
    42、抓好中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分析和监测。(县统计局牵头,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落实)
    43、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落实)
    44、本扶持政策措施与国家和省、市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相对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县府办负责督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