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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8-22 来源:五华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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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4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五华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落户五华县辖区内投资企业的管理,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园区载体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五华县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双控”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管理目标
    全面管理全县范围内已供工业用地,对供而未用、用而未尽、低效利用的土地逐宗核查、分析原因、制定处置方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管理,以清促建、以清促投、以清促产,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及厂房,加快企业建设进度,促进企业扩能增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效益。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约处置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置,做到查证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合法。
    (二)公开公正原则。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公开清理和处置工作的依据、方式和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开发利用优先原则。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利用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四)区别对待原则。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因业主自身原困难以建成或投产以及项目已停产的,或者以倒卖牟利为目的圈占土地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严肃依法处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要分类研究,采用法律、经济或行政手段督促其开发,或进行二次开发。
    第三条  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管理范围:五华县工业园区、今后新开发的其他区块、园区外各乡镇(街道)引进的工业项目。
    (二)管理对象:土地闲置企业、厂房闲置企业、建设进度缓慢企业、改变土地用途企业、不达产企业、其他未按合同履约企业。
    第四条  领导机构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工业项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华县工业项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经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县管理办负责组织工业项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清查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经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闲置工业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
    1.闲置工业土地的认定。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工业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2.闲置工业土地的处置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采取重新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和委托恢复耕种等方式进行利用。
    (2)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依照以下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③协议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④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⑤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工业土地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闲置土地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和逾期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 可依法直接采取公告注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不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④闲置土地的信息及处置情况抄送金融及其监管等部门。
    ⑤其他有关措施。
    3.闲置工业土地的处置程序。工业土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处置程序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效利用工业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
    1.低效利用工业土地的认定。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年亩均税收、产能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注册资本(投资强度)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全部到位的企业用地。
    (2)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的企业用地。
    (3)竣工企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实供土地面积计)未达合同约定或《五华县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双控”暂行办法》要求的企业用地。
    (4)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实现投产,且厂房又未全部出租的企业用地。
    (5)按照县统计、税务部门核准的数据,年亩均税收、产能低于《五华县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双控”暂行办法》要求或工业项目已投产但产值、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50%以上的生产企业用地。
   (6)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3个月以上的企业用地。
    (7)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后 5个月以上未投产的企业用地。
    (8)工业项目已投产但连续 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企业用地。
    (9)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用地。
    2.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方式。对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督促其重新开工建设或增加投入或进行二次开发,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对已竣工投产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达不到要求或宽征窄用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
    (2)对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到期仍未按约定履行的,严格按约定处置,追究违约责任。
    (3)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意或无力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约定开发,且无法转让的,协议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
    (4)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批准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土地。
    (5)按土地出让合同(入园协议)约定处置。
    (6)对企业进行约谈劝退。
    (7)其他处置方式。
    对不配合开展低效用地管理工作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本县范围内不得再申请用地。
    (2)依法依约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3)停止享受五华县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不得参与五华县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4)遇节能限电时段,将列入重点限电对象。
    (5)视情形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6)将低效用地企业的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
    (7)其他措施。
    3.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县管理办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向企业送达《低效用地认定告知书》,告知作出有关处置低效用地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3)由县管理办约谈土地使用权人,听取土地使用权人陈述和申辩。
    (4)由县管理办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5)向企业送达《低效用地处置通知书》。
    第七条  对2012年11月8日以后落户县内的企业,除《五华县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双控”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