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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0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19〕196号 发布日期: 2019-09-09
字号:
华府办函〔2019〕196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镇

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教育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五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题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住建局)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职能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10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此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此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问题,统由本级政府与开发商协商,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移交教育部门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指导幼儿园负责人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县教育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全面排查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以及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延缓整改进度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成立五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县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公室协调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和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委编办和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县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二)落实责任分工。要严格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机构编制、发改、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治理保障。要认真制订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详细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强化信息报送工作,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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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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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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