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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46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5-20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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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5〕17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华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暂行办法》业经20155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0

 

 

五华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我县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和《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五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补贴范围。凡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征用后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筹集与补贴标准。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组成(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其中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每年每亩30元、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每年每亩1元,合计31元。县级补贴资金在县级年度财政预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县级补贴资金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补贴资金30%归镇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70%归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此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分配给镇级人民政府30%的补贴资金,用于全镇的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和重点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分配给村级70%的补贴资金,用于该村的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组织困难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和保护补贴相挂钩制度。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承担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单位,应与镇政府、县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设施、期限和补贴资金使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

第九条  补贴办法和资金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支付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每年2月,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各镇上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台账确认各镇的补贴面积,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资金发放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书,由县财政局将年度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

第十条  支付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镇、村)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应纳入镇务、村务公开,各镇、村应将收到的补贴资金、资金使用项目、帐目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公众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各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部门工作职责。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县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以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县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要定期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五华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说明

 

一、名词术语解释

(一)基本农田:指五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即已经纳入土地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

(二)补贴范围: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依法被征收、征用用于非农建设的除外)。

(三)补贴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二、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县国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