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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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内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8〕197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07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造价内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内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住建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内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内控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五华县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内控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项目决策控制。
1.建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杜绝个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盲目投资行为。凡是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拿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开展技术咨询,进行前期评估,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议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府办名义或县“两办”名义印发实施。
2.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立项决策专家会审制度,建立项目可研论证小组专家库(包含工程、技术、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人员),在项目立项前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经济指标,论证通过后再进行立项。论证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预算控制。
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要落实预算审批全覆盖,确保项目预算与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同步下达,以利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同时,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要建立招标项目预算价格审查机制,重点审查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的真实性与正确性,科学合理地设定招标控制价格,积极引导市场有序竞争。
(三)招投标控制。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具体包括:规范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在资格预审的时候,要重点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质量意识、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以保证优秀的施工队伍和厂家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且公正的作出结论。
(四)项目设备和材料价格控制。
成立项目设备和材料询价定价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涉及专业部门的要会同专业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并建立产品采购、供应商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发布设备及材料信息价格。
(五)工程变更控制。
1.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县财政局(含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发展改革局(含县重点办)对变更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后执行相关变更程序。
2.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县财政局(含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发展改革局(含县重点办)对变更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后执行相关变更程序。
3.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立项总投资的10%,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华办发〔2014〕6号文《五华县重点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第23条执行,并签订补充合同。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400万元及以上)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县重点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价款支付和核算控制。
1.建立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复核后送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
2.重大项目要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可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三方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3.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在结算送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程量,建设单位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审定后,按审定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结算必须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
(七)竣工结算控制。
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措施,如实填写竣工清理清单并妥善保管。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查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是否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