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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8〕13号 发布日期: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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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8〕1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国有企业

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国资办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五华县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对外收购资产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镇所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收购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资产是指企业对外收购非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收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等。

第四条  企业因涉及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调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收购资产的,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程,由县国资办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同意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作为收购资产的主体,决策前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企业比较优势、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运营风险控制等因素,论证分析收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及其他影响收购实施的情况。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原则上应当通过综合评审论证。可行性评审论证由县财政(国资)、法制部门全程参与,必要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复核,也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收购资产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县国资办核准。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收购价格必须不高于评估价且不低于评估价的90%。收购资产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收购资产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等进行审议。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镇所属企业收购资产,还应当经过镇班子集体研究,形成相关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第九条  县国资办对收购资产项目实行审核制。企业应当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县国资办报告县政府确定收购资产意向。收购资产项目经综合评审、董事会会议等通过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收购资产项目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会议决议等材料。

第十条  对企业提交的收购资产项目申请,县国资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和投资方向等内容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批程序。收购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实施;收购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收购资产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企业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协议、文件等。

第十二条  企业收购资产经批准后的方案,应当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收购资产项目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收购行为后评价工作,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后评价评审领导小组,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一年内完成后评价报告,做好后评价整改工作。后评价报告应当在完成后10日内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在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对企业完成后评价的收购资产项目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的未尽事宜,以及企业其他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0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