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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4-30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19〕128号 发布日期: 2019-04-30
字号:
华府办函〔2019〕128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0

 

 

 

 

五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规范五华县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县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由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群。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县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落实全县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具体承办政府网站的建设维

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为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各部门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县委编办、县网信办、县科工商务局、县公安局是全县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网站设立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wuhua.gov.cn,网站名称为“五华县人民政府”;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09164号。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解读回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决策事项开展意见征集、政策解读。

(三)办事服务。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梅州市统一申办平台,为用户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四)互动交流。依托梅州网上信访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系统,向公众提供反映问题、意见、建议等的渠道,并及时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各部门网站不再单独开设,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资源进行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栏目规划按照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的标准进行设置。

拟开设或永久下线政府网站,或因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政府网站永久下线的,应做好原有内容的迁移整合,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经批准临时下线的,应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并编制繁体中文版,并逐步采用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特殊群体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查审核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查审核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信息发布功能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转载中国政府网、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政府网站要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共享统一平台和统一接口,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发布或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信息来源。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严禁刊登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并根

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

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政府主网站发布的信息还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涉及全县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需要提供网站管理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班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做工作报告,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子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一)检查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检查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三)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链接;

(四)建立县政府门户网站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云计算中心(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所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经过安全认证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对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政府网站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并向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发生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定期对网站应用服务器、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条 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月至少对各级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将抽查及整改情况书面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和县政府各部门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展自查,并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权重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的考评细则和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反馈机制。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各部门网站安排专人负责,并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下线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要责令其改正。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整改不到位的网站,由县政府办公室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县通报,责任单位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与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网信办、县科工商务局、县公安局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相关工作。政府网站要建立与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并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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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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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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