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22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经济事务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18〕213号 发布日期: 2019-01-07
字号:
华府办函〔2018〕21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经济事务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经济事务审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司法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2

 

 

 

五华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

经济事务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完善农村经济事务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根据20181025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经济事务审查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经济事务包括:

(一)涉及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立项、招投标、公告的手续等;

(二)使用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开展产业帮扶项目的合同审查;

(三)新农村资金一村一品发展项目合同审查;

(四)其他涉及精准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属于本制度审查范围的农村经济事务,由村(社区)两委组织申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内容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和修改意见,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村(社区)经济权益。

第四条  实施主体:村(社区)两委组织。

第五条  审查主体: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条  监督主体: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经济事务在提请审查前,镇政府应指导村(社区)委对项目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八条  决策草案在提请审查前,村(社区)委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决策草案(包括合同、决议等);

(二)研究及调研的情况(各类会议和调研形成的报告或会议记录,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进行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务草案,可邀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列席参与相关会议或可行性调研。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送审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村(社区)委应及时提供。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保证项目及时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资格审查;

(二)相对方资质审查;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个人审查或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有关专业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并交给相应的村(社区)委。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作为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列入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