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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27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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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7〕2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7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7

 

五华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我县县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在保护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的条件下进行开发利用,以达到水质合格、水量(含指湖泊、湿地生态水位以及适宜的地下水位)保证,重点保护饮用水、水生态平衡协调,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水库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源于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的水功能区

划,经批准后,则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管理、

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

在进行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技术标准规程为准则,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专业(专项)规划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基层行政(镇、村)区划服从地方行政(省、市、县)区划,地方服从国家(国务院)。以安全为首要,管理为手段,开展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物种资源保护区和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湖泊、水库的生态环境。

第五条  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对县域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按级负责、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原则。

(一)水库、山塘。

1.县属的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由县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负责。有大()型水库(益塘水库)1宗,中型水库(岩前水库、东方红水库、桂田水库)3宗,重点小()型水库(三渡水水库、锡坑水库)2宗。

2.小()型水库。

除县管2宗重点小()型水库外,原则由镇行政管辖,镇

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行政首长负总责。

3.小()型水库。

以行政村为主的保护管理责任制为主,按现状已以镇行政首长负总责制的不变。

4.山塘。

由自然村、村民小组兴建,主要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五、六十年代的山塘,其保护管理以所属的村委为责任主体,村委负总责。

(二)河道、堤防及水溪。

1.县城河道堤防。

县城河道堤防水域为韩江上游端、琴江下游端及五华河下游端,区域为城关(水寨)、河东两镇,属于县管河堤,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的河长制。

2.镇域河道堤防。

镇域河道堤防由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的河(段)长制。镇域河道堤防水域指琴江河干流、五华河干流以及集雨面积大于10km2的一级支流以及干支流相交的河口段域。堤防以镇界为端。

3.村域水溪堤防。

村域水溪堤防由行政村、村委为责任主体,村委负总责。村区域水溪水域是指集雨面积小于10km2的支流及小河、小溪沥,堤防以行政村界为端。

(三)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及其他农水工程。

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及其他农水工程,按县镇相应工程统一归属于县、镇负责制。其余为行政村村委为责任主体、村委负总责。

(四)湿地。

以水生(动、植)物聚集的水域到陆域过渡带的湿地,我县原来就面积不大,为数不多,由于水土流失所导致的泥沙淤积、平整填土变为耕地或者因城市化发展影响变得面积萎缩数量稀少。按照湿地恢复的情况,其保护管理责任制则按原属地不变,为了增加水源涵养、纳污、生物多样化的功能,扩大与新建湿地的保护管理责任制,实行属地管辖

(五)自然保护区、林场、矿山。

在本县县域内设立有级别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其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按设立时所规定的辖属行政区或部门为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制。

    与自然保护区相类似情况林场、矿山亦按上述原则进行。

抽水蓄能电站由其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总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河流等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依水利水电工程

类别,其饮用水源地划分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为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划定的为准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水库。

1.一级保护区。

水库工程之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米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坡脚线外二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水库及重要小(一)型水库三十米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小型水库二十米至三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

具有跨水系引水的水库从其第一级挡水、引水建筑物起至入本水库主库区之间过流水道(渠道、水道及压力管)按相应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分进行。

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边界外延主体建筑不少于两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征地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土地。

3.准保护区。

含引水区域的水库全部集雨面积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全部区域。

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应立于明显地方并结合定权发证时界桩加以认定。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应充分利用明显的地理和建筑物的特征,如分水岭、行政界线、公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叉口、输电线、通信线等标志保护区界线等。

(二)河道堤防。

1.一级保护区。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背水坡脚起,大()型三十至一百米,大()型、中型二十至六十米,小型五至三十米);无堤防的河道、湖泊,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时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从河道中取水其长度距离,下游离取水点不少于三百米(有截水水工程则以其为界),上游离取水点不少于二千米。

2.二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按堤防沿线向陆地内侧护堤地离两百米。长度距离在一级保护区外边延伸下游不少于两百米,上游不少于三千米。

(三)水闸。

1.一级保护区。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上下游引水渠、闸门、下游消能防冲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外延四周各不少于二百米。

(四)渠道。

渠道包括灌溉渠道和引水水库及电站输水渠道。

1.一级保护区。

主要建筑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小型工程二十至三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之间用地范围。

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边界外延左、右两边,进、出口两端;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五)管道。

管道包括露天与埋设两种,埋设按相关规范进行,对过河管道特别要注意河床冲刷问题,对于露天管道:

1.一级保护区。

压力管管槽左右两边各五米。

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再向左右两边延伸五米。

(六)山塘。

山塘是微型水库,对比水库方案划定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

山塘塘坣高程以下的水域和含山塘在内陆域,以及输水涵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

2.二级保护区。

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线外再向上延伸3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流入山塘的水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以上保护区的外边界尺度不足部分均以其分水岭脊为上限。

3.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上界线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源地(包括山泉活水、池塘蓄水等)集雨域。

(七)抽取地下水为饮用水供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

根据抽水点的水文地质条件,以抽水点为中心,以抽水井的降落漏斗的影响半径之两倍为半径的圆周围范围。

2.二级保护区。

以一级保护区外界线再向外延伸至不少于一千米的半径圆的区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由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行政首

长负总责、落实属地责任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及管理保护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水源保护管理情况。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县水务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一)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或送审县域内取水许可申请;

2.负责审批或送审县域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制定水资源利用的规划、分配方案,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保持必需水位和水生态平衡;

4.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取用水,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

坝堤功能等违法行为及有损于其安全的举措;

5.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6.进行县城饮用水预备水源、应急水源实体方案前期工作;

7.当水工程改变其水功能时,或跨(流、区)域引水时,制订或审核有关的补救措施;

8.进行水资源在非常时期应急调度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在上级有关政府或部门对水资源调配有补偿政策之际,按照本区域的实际,制定包括时空补偿的实施方案。

(二)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是县水资源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对县域内特别是县城城关(水寨)镇、河东镇以及双华(苏引圳)、郭田(三渡水水库、蕉州河)及集中供水镇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

2.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3.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4.编制县城供水水源水质月报,及时向社会发布;

5.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情况,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6.按划定的县城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地理界桩和警示标志;

7.对县城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8.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刻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

9.负责取水口及排水口的水质常规监测。

(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制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用地违法行为。

(五)县农业畜牧局主要职责:

 加强对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类便对水资源水体的污染。

(六)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加强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湿地保护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因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和农村饮用水

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八)县旅游局主要职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周围旅游开发设施建设的管理,做好绿色环保旅游,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九)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管制。

(十)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为县城供水水源地桂田水库上游以及应急水源地蕉州河上游、战略备用水源地益塘水库上游的有关村垃圾堆放处理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一)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1.严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关;

2.积极向上级申报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水质保护项目。

第十一条  各镇水务服务所主要职责:

1.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2.对一级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督促有供水任务的管理单位定期清除、打捞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等工作,及时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水,确保用水安全;

3.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群众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并立即报告县、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在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有污染源的航行、停靠船只及木(竹)排等(执行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3.向水体排放污水;

4.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动;

5.从事放(圈)养禽、畜和水产人工养殖及产生污染水源的含三高农业的产业等;

6.从事兴办餐厅、饭店、足沐、理发等服务业。

第十三条  在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责令拆除或关闭,对已建的水产养殖、集中式禽畜养殖、餐厅、饭店等服务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放养畜禽和捕捞作业活动;

3.禁止在水域滞留住家、停泊(渔)船等。

第十四条  在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对水体有严重污染建设项目,已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在水源取水点1公里范围内设排污口;

3.设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及堆放、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等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5.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等;

6.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7.建设水上餐厅以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已建的必须停业或者关闭;

8.使用不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9.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10.排放不符合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国家规定的二类污染物;

11.种植掠夺性质的桉树林;

12.从事规模化专业性质的放养禽畜场。

县城供水水源、备用水源及应急水源(桂田水库、三渡水水库、蕉州河、益塘水库),必须首先落实其保护区级别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3.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水体,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包括补救措施的书面报告经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4.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  非饮用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水资源具有时空四维特征,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成就了水资源的多功能性,因此水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要运筹全局、理清前后、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相关地区利益,达到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的目标。

在前面条款中对饮用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管理作出了相应制度、规定和要求,对于其他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管理,则可作参照执行,并且加上相应条款而臻善。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的政策,按照相关规

定确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规定其保护管理职责:

(一)水库、山塘。

水库、山塘是具有调蓄水资源功能的水工程,确定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对工程管理和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1.县管水库(见前述)。

县管水库在1988确权发证中办理了管理与保护范围手续,其确权范围,对比县城供水的桂田水库库区为一级及二级保护区,从长远的战略意义上看这些水库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划入饮用水水源的不低于二级保护区范围。

2.)型水库31宗(除县管2宗,其他29宗为镇管)。

这些29宗镇管的)型水库,如果现已为供水水源区,则按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范畴,同样现尚无供水功能的也应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范畴。

        3.)型水库、山塘 

全县241)型水库绝大多数及数目众多的山塘,除现已为镇管外,都统归为行政村管。同样,如果现已为饮用水源则按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一、二级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范畴,否则按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管理范畴。

(二)河流(河道、堤防)。

河道是流动水体的载体,河堤保护范围安全的屏障。本办法第七条河道、堤防一级保护区,长度在沿河道即河堤整长为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二级保护区即为河道、堤防保护范畴。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由于历史上原因,已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进行调整,理顺好河道行洪、堤防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者的关系。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在前述两款的水库山塘、河道堤防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也应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八条  水资源保护管理主要措施。

1.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按相关采砂管理条例规范化管理,砂场撤销后,相应设备设施撤离现场并拆除相应建筑物构筑物,以免影响河势稳定及危及河堤安全。

2.加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县城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力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

3.对重点流域的污染整治。切实抓好县城水源地桂田水库上游及其上游引水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水源安全;加强对五华河、琴江河沿线企业的巡查监控,开展对造纸、漂染行业及养殖业的重点整治,严防企业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

4.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轻受污染的程度,保护天然水源。

5.实行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当企业排污量超过了排污指标时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购买排污指标方可排污。交易资金纳入财政,用于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

6.引导污水处理市场化,以解决污水处理政府运营模式中资金不足和效率不高问题。

7.加大资金投入,实现城镇和农村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理。

8.推广生态农业,将农业废弃物变废为宝,加大对农药、化肥科学使用、管理和监督,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的农药,鼓励使用和推广配方施肥、生物杀虫灭害技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

9.继续进行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道两岸种植适宜的陆生、水生植物,构成绿化隔离带,并结合相应的工程措施稳定河床,维持良性的生态系统。县城河段可同时兼顾沿岸的景观,按照水功能区的要求,进行高标准防止水土流失的植被保护,但人工湿地化的临河公园必须要做到与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且注意兼顾左右两岸、前后河段的水流态势。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规划、国土、环保、水务、

农、林、畜牧、水产、交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水库、灌区、闸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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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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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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