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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04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加强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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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7〕28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加强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加强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78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

 

五华县加强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基层护林队伍管理,进一步促进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0948号)要求,依据《森林法》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五华县基层护林队伍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五华县基层护林队伍是由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的护林组织,护林员实行村聘镇用镇管,各镇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组织集中巡逻,野外火源巡查,森林资源保护等,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村委会协管,并接受省、市、县林业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护林员职责

  第四条  负责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第五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六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每人联系5名常住在村、身强力壮、熟悉地形、热爱生态的扑火队员。

  第九条  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管护人员做好联防工作,必要时分片、联村集中护林。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护林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与村委会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全县统一时间为每年的91日至次年831日),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年龄超过55周岁的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三条  护林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较强吃苦耐劳精神,群众基础好,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热爱林业事业,能坚决执行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本地男性公民;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律、法规,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

  (四)熟悉当地民情、社情、林情;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退任村干部优先聘用,现任村干部不得兼职护林员。

第十四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推荐,报镇政府审核确定聘任人选,由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名单、联系电话、合同等材料(复印)以镇为单位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指导,并协助各镇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休假时间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林业工作站和分管领导安排,因事(病)请假须经镇分管领导批准。护林员休假和请假期间其责任区域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林业工作站负责统筹安排人员接替,不得出现巡护空档

  第十七条  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做好护林员考勤及巡护检查工作;镇政府每月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管护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护林员的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出现生产性用火引发山火或瞒报森林火灾的;

  (二)在管辖区域内发生山火,一星期内不能查明或不协助查明起火原因的;

  (三)管辖区域内年发生2宗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每宗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下);

  (四)对管辖区域发生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不协助查处的。

  第十九条  护林员有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聘用合同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护林员必须携带哑终端手机开展工作,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到期不再续聘的,应将公共财物交回镇农村工作办公室林业工作站。

 

第四章  护林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如下: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入户宣传达100%的得10分;没达100%的不得分。

  (二)巡山日志记录完整、清楚,记录的内容详细真实得5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的得20分;无故不服从调度和不参加扑救山火的每次扣10分;巡山护林缺勤一次、镇组织培训演练或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森林火灾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得30分;发现一宗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扣5分;发生一次一般森林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5分;不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和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发生二次以上或较大森林火灾的不得分。

  (五)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行为的得20分;管护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每宗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不得分。

  (六)管护责任区内无非法占用林地事件的得10分;管护责任区内有非法占用林地,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不得分。

  (七)协助做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能及时报告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的得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凡评分在合格等次以上的,给予发放基础工资和按等次发放绩效工资,次年优先续聘;考核评分为不合格的,扣除绩效工资,次年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各镇负责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全年分三次考核(912月、14月、58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次月15日前报县林业局审定后交县财政局核发,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通过银信部门直接拨入护林员个人专帐,基础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三次发放,其中优秀的按绩效工资100%发放,良好的按绩效工资90%发放,合格的按绩效工资80%发放,不合格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第五章  护林员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工资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9月至次年4月,每月1300元(其中基础工资800元,绩效工资500元);每年5月至8月,每月400元(其中基础工资300元,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要为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受益由聘用单位统一支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按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护林员选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加强监督护林员考核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每年5个月防火补助费共500元按原标准和方式发放。

第二十九条  《中共五华县委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安全保护的若干意见》(华委发〔201223号)中涉及无山火镇创建经费不再执行,此项工作按《五华县森林防火工作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华府办函〔2015152号)执行。

第三十条  各镇所扣除护林员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下拨到镇,用于护林防火工作经费。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五华县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华府办〔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