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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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3-23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基层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6〕27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23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基层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基层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五华县基层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村级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信息化应用工具在护林防火工作中的使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县政府于2014年8月引进建设五华县基层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结合日常护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内容包括位置服务、现场反馈、信息发布、巡查上报等功能,包含系统管理平台和护林e通应用终端,旨在实现护林员外勤管理、巡查信息及时上报,解决隐患排查、破案线索采集难等问题,有效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工作人员及基层护林员。
第二章 系统使用
第四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每天登录系统管理平台,监督管理护林员的出勤情况,负责护林员上报数据的记录及处理,并做好情况综合上报和协助县相关部门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外出巡查护林,必须携带配置的护林e通应用终端(工作手机),使用护林e通应用功能模块开展日常工作。工作手机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严禁出现人机分离现象,发现一次进行警告提醒,出现二次按实际分离天数算旷工处理,并在全县护林员巡查考勤情况通报中进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第六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利用系统管理平台,及时发布相关工作事项、政策法规等信息至每位护林员,在重大活动、节日、高火险天气时期应通过管理平台将火险信息及时发送,以便警醒护林员加强巡查。
第七条 护林员日常巡查护林,必须使用护林e通工作手机,并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护林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林方面问题、突发现场等及时上传上报。应通过护林e通“拍照反馈”功能,拍摄1-3张现场图片并反馈至系统管理平台。主要对违规用火、山火现场、盗砍滥伐、滥占林地、乱捕滥猎、病虫灾害等现象进行拍照取证,确保林业主管部门及县相关部门能及时加强隐患排除和案件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通过护林e通“位置查看”功能,上报自己的实时位置至系统管理平台。对突发事件位置进行定位,方便上级有关部门调度救援队伍到现场处理,提高救援效率,减少损失。
(三)关注工作手机接收到的相关信息,细阅信息内容,积极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终端使用
第八条 基层护林员配置的工作手机服务内容包括:一是500分钟国内通话时长,超出部分0.2元/分钟,2000分钟梅州本地通话时长,国内接听免费;二是每月包含500M国内上网流量,超出部分0.3元/M ;三是30条国内短信及6条国内彩信,超出部分短信0.1元/条、彩信0.3元/条;四是管理员、护林员内部本地互打免费;五是开通管理员、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应用功能;六是提供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应用软件服务。护林员应做好服务内容的日常监测,合理使用,如超出以上服务范围出现欠费停机的应及时自行到电信营业厅缴纳,因欠费停机导致出现缺勤情况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护林e通工作手机作为日常工作的信息化工具,护林员应对工作手机的使用保管负责。护林员应妥善保管、使用工作手机,按使用手册正确操作,不得人为损坏手机及手机卡,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的,由护林员补购手机,补购费用由护林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因不可抗因素或工作原因导致手机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或补购。
第十一条 因解聘、辞职等情况未继续担任护林员的,必须将工作手机和手机卡交回至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工作手机的回收登记、保管,同时转交给新聘任的护林员使用。
第十二条 县电信公司应加强护林员外勤管理系统使用的技能培训和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五华县基层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3〕3号)一并对基层护林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五华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