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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814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5-24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残疾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4〕42号 发布日期: 20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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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4〕42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残疾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残疾人证管理规定》业经20145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残联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23

 

 

五华县残疾人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领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或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评定标准中对申请人年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申领原则

根据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须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到县残联领取申请表)。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或代为申领。 

未成年残疾人(18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没有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或镇残联根据其意愿到县残联代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私章),到申请人家中登记、初查,详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核实后审查批准。

三、申领资格和条件

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凡要求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领资格: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力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年龄三岁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县残联提出申请。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4.残联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县残联办证业务员当场调用公安部信息,核对申请表内容。

核对无误后,应予受理,发放残疾评定表;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勘误;填写虚假信息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

1.对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申请人,经由县残联办证业务员、理事长在内的3人以上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评定并签字,留存影像资料。

2.对照残疾标准,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到五华县人民医院或五华县康泰精神病院(定点鉴定机构),由专职医师根据相应残疾类别进行医学评定,医师签署意见后由医院医务科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3.申请人经目测评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到指定医院进行评定:

1)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2)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出现举报情况的;

3)办证业务员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况。

4.外省、市、县户口迁入本县的,视同新申请办证,按程序办理。

5.由于年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

6.对多重残疾者,应按所涉及的各类残疾状况分别评定。《残疾人证》的类别和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的等级为准。

(四)审核:申请人将评定表交回县残联。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业务员打印《残疾人证》并盖章。

(五)发证:符合办证条件的,自申请人交回评定表起,十个工作日后向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申请表和评定表原件由县残联存档。

五、其他事项

(一)补发、换领:

《残疾人证》遗失后,必须在《梅州日报》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15天后,由本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32寸免冠照片,向县残联提出补发申请,由县残联直接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残疾人证》重新编码。污损的旧证由县残联收回,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须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迁移:

1.残疾人户口迁移出本县,需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残疾人证到县残联,在留存的原档案复印件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网上办证系统按户口迁出注销原残疾人证。

2.户口新迁入本县的残疾人,按新申请办证程序办理。

(三)其他资料变更:

1.需变更的个人信息部分,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变更;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变更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残联办理变更。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变更;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按程序经指定鉴定机构医师重新评定后,由县残联上报审批。

(四)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证》应予以注销。

残疾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予以注销;精神、智力类残疾人申请注销的,必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县残联应及时收回注销的《残疾人证》,在网上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结论无效,不得给予发证:

1.评定时,申请人本人未到场的;

2.评定时,申请表未经县残联盖章或评定表未粘贴与申请人相符照片的;

3.评定医师跨类别评定,或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的;

4.评定工作中申请人不认真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5.评定结论有涂改但未加盖医生私章的;

6.评定表没有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的;

7.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评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七)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按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经评定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评定医师也应写出评定意见,并签署全名和日期。

(八)监护人:

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中必须写明监护人及联系电话。无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户口所在村(居)委担任其监护人。

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应当在办理残疾人证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六、复议程序

对残疾评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书面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市级残联指定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重新评定;对重新评定仍不服的,申请人可书面向省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批准授权的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定,其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七、办证费用

按有关规定,残疾评定费、遗失登报声明、以及照片等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申领人个人自理,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由县残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办证工本费。

八、《残疾人证》的编码

(一)《残疾人证》、残疾评定表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残疾人证》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类别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1

2

3

4

5

6

7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代 码

1

2

3

4

(二)《残疾人证》补发编码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号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作废。

九、其他纪律要求

(一)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县残联要加强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评定标准的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评残领导小组对小组长、评残医师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追究责任制。各残疾评定机构、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请人,在申领、评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好解释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持证残疾人应妥善保管好《残疾人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残疾人证》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一经发现,由县残联收回《残疾人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管理规定由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