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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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18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2017〕19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21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房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五华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采购主体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融资银行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按照县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的要求,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房管局牵头,县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棚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及融资银行等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购买主体是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当项目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时,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章 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八条 县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棚改目标和行动纲要,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未来三
至五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和实施建设的计
划安排等。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本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县棚户区改造任务,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
第十条 县房管局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分析测算本县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三章 政策准备和承接主体条件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向融资银行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县政府与融资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向融资银行出函承诺明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融资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县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与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应会同棚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县政府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要求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可向融资银行申请贷款,融资银行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融资银行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融资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融资银行贷款
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负责区域内的不动产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不动产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将报请人大常委会出函认可。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级政府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根据本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
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县财政局、融资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