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21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产业 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字号:
华府办〔2017〕21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产业

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7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中小企业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1

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关于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19号)及《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620号)、《梅州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梅市财工〔201682号)等精神,县财政共安排10亿元,设立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快我县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扶持资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和鼓励扶持项目发展奖补、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扶持资金的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扶持资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引导扶持资金投资方向

第四条 引导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如下几种产业方向: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项目。支持大企业设立投资、营销、物流、研发、制造、金融和检测等总部企业,支持总部企业培育发展新业态,支持乡贤企业总部回归,加快培育本土总部企业成长等。扶持方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和《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4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发展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扶持方式按《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和《梅州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梅市财工〔2016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和节能(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扶持方式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和《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项目。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孵化、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扶持方式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对接珠三角相关产业(企业)转移发展项目。对珠三角地区工业企业整体转移、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或增资扩产项目,以及产业配套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转移进入我县省产业园的产业(企业),规定由县级奖补的项目给予奖补,鼓励支持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共建。扶持方式及年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关于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支持其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县政府决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足球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新业态项目发展;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支持企信融资担保业务项目开展,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贸易、项目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实业投资等融资担保服务。扶持方式按《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号)、《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为引导扶持资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管理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金融服务办公室、招商和经济合作局、体育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引导扶持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年度项目发展扶持指引;

(二)审定引导扶持资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统筹年度资金安排;

(三)审定引导扶持资金所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

(四)审定直接投资项目中的重大项目股权投资方案;

(五)审定引导扶持资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六)听取引导扶持资金投资项目的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股权投资等运作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作为引导扶持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引导扶持资金投资运作相关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拟订引导扶持资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及资金统筹安排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引导扶持资金股权受托管理机构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收集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扶持资金投资项目的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股权投资运作情况;

(五)落实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五华县辖区注册设立的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产业引导扶持资金托管机构并订立托管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托管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 扶持发展资金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县财政局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请示,报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发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九条 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管理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金融服务办公室、招商和经济合作局、体育局等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或政策性基金的支持,牵头本行业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拟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让利方式、管理办法等,制订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引导扶持资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组织本行业符合条件企业股权投资和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确定、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直接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条 直接股权投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指南。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筛选程序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二)项目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

(三)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股权投资项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四)下达计划。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议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

(五)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六)项目退出。受托管理机构按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推出。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引导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由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定期对引导扶持资金的引导规模、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引导扶持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切实承担对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对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引导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扶持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违法失信当事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