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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24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30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函〔2016〕148号 发布日期: 2016-07-11
字号:
华府办函〔2016〕148号

 

华府办函〔2016148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6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5

 

  

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投放及产品创新,切实解决我县农业生产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形成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有机结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五华县境内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用农房进行抵押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第四条 本基金补偿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发放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本金的净损失,补偿对象为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偿基金的预算管理、基金审核和拨付,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补偿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和银户、银企对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对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负责农户、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数据统计及对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达涉农贷款任务并负责督促完成,负责做好补偿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风险基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县级财政从其他渠道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及其孳生的利息组成。由县财政局在相关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银行金融机构对农房抵押

贷款的额度、利率及审查责任

第八条 贷款额度:单个一般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含)、涉农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房抵押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含),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补偿基金应证明对所发放贷款尽到下列监管责任: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及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违规渎职行为;

(三)与农户、农村涉农小微企业等签订的《借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补偿基金应证明对申请农房抵押贷款的农户尽到如下审查责任:

(一)无违规经营行为;

(二)贷款无挪用,还款意识强,贷款期限内无恶意拖欠贷款和擅自转移财产等逃废债不良行为,借款农户、涉农小微企业股东等无不良记录;

(三)截至贷款申请日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损失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如旱灾、水灾、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拒,非主观恶意等原因造成的;

(五)贷款已依法依规进行追偿清偿,仍不能偿还贷款的。

 

第五章  申请基金补偿的范围

第十二条 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并能证明已尽到十、十一条责任的,可在如下范围内申请本补偿基金:

(一)农房抵押贷款的农户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偿还贷款,经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处置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仍发生损失的;

(二)政府和受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自承担贷款余款本金的50%;对单个农户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涉农小微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补偿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且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总额封顶补偿,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本金的净损失比例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实行1000万元封顶,用完财政不再补充。   

 

第六章 基金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材料和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31日(指试点期间:20151227日至20171231)为统计时点,统计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和向县政府申请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贷款借据及合同、借款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逾期本息清单、《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等,一并于次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县相关部门,试点结束后,每半年申报一次,直至试点期间发放的农房抵押贷款期限到期或本基金申请完毕为止;

(二)报送县相关部门有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经上述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报送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依据分管副县长、县长意见据实从专户中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款。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补偿基金后,仍需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法律手段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要对追索情况定期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在补偿基金发放后,由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农户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偿还政府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补偿基金和银行债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考核评价的要求,每年对本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社会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按要求上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及情况报送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汇总后报送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对五华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对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保证县级财政补偿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收回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五年,适用于试点期间20151227日至20171231日发放的农房抵押贷款,国家有关新的政策出台后另行修订本办法。

 

件: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五华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1、两权: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2、风险补偿:指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等以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的补偿。

3、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