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
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23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镇级财务集中统一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8〕102号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镇级财务集中统一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县镇级财务集中统一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5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
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
———————————————————————————
五华县镇级财务集中统一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财务核算的集中统一审核。
第三条 为实施财务核算集中统一审核,县政府成立五华县财务审核中心,日常工作隶属县财政局领导和管理。各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县财务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未经县财务审核中心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对不规范的会计凭证应限时整改,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业务经办人以及县财务审核中心的审核人员要按照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业务经办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财务审核中心的审核人员对所审核财务资料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镇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单位自制收费凭证应有统一规格样式,要素齐全。
第六条 原始凭证报批应做到手续齐全,必须由经办人注明经办事项,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批报。
第七条 收入原始凭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非税收入资金缴款书、罚没收入、各类专用收据、其他收据等。收入凭证各联须详细注明交款人、收款日期、收款人、收款内容,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第八条 支出原始凭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公用经费支出原始凭证、项目经费支出原始凭证。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均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批报。
第三章 费用的分类及报销要求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反映各镇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津补贴,需按照县财政局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审批表,进行统一转账发放。对各类社保(含医保、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缴交,须严格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负担比例支出,个人部分按月代扣代缴,其他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单位聘请长期临工,须经县人社和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造表按月发放。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奖励金等。应由财政统一发放的补助,需按照县财政局提供的发放表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审批表,进行统一转账发放。由单位统筹安排的,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支出填制的自制原始凭证,须列清领款人姓名、事由、时间,应有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十一条 对各类奖金、津贴、补助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报刊订阅等办公费用的列支,应附上发票及相应清单。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十三条 印刷费的列支,应附上由印刷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印刷的印刷费用的列支,需附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银行转账结算单;由上级统一印制的印刷品需附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 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一律凭税务发票签报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
第十五条 邮电、水电费的列支,应附邮寄、电话、网络、水电费等发票和相应的合同等附件。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的列支,应附发票和相应的合同等附件。
第十七条 差旅费应按五华县差旅费管理办法列支,并附差旅费审批单、报销单、出差车船机票、住宿票,涉及到会议或培训的差旅费报销还需附相关文件或通知。填报差旅费时,应写明出差事由、出差人、出差时间、地点、报销标准、金额,且应有填报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名。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报销时应写明出国事由、出差人、出国时间、地点、金额,并附车船机票、住宿票,相关文件或通知,应有填报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名。
第十九条 维修(护)费的列支,金额较大的应经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不得以材料发票冲抵,须开具建筑安装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租赁费的列支,应附发票和相应的租赁合同等附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列支应有会议通知、会议费预算、参会人员签到记录、发票等附件。原始有效凭证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原始凭证应有被接待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发票,且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专用燃料费反映用于业务工作设备的车(不含公务用车)、船、设施设备等油料支出,列支时应附发票和相应的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列支要附上发票及相关清单,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支出填制的自制原始凭证,须列清领款人姓名、事由、时间,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指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按预算安排数提取单列,支出按往来款管理。支出内容包括单位举办的集体文体活动、职工体检等相关费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交通费用,如车辆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等,报账时必须具备维修项目清单(在发票中体现)、发票、油料发票(需打印出车牌号)。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镇公务出行需租赁社会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算租车服务费用,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等,列支要附上发票及相关清单。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支出填制的自制原始凭证,须列清领款人姓名、事由、时间,应有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镇食堂支出纳入单位法定会计账内核算,食堂采购员应编制由备用金支出零星采购物品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汇总表必须附相关明细。批量采购或定点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应取得发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公务卡结算,或由出纳开具支票进行转账付款。各镇对食堂购买的食材和调味品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3%。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支出填制的自制原始凭证,须列清领款人姓名、事由、时间,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三十条 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列支时应附上对方开具的往来收据、相关的借款合同、单位以前开具给对方的原始收据联副本以及银行进账单,经审批人签报后入账。
第三十一条 下拨支出是指各镇人民政府下拨给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各类款项,须有拨付文件依据、会议记录等附件。下拨的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拨付。
第三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附属设施)、办公设备的购置、大型修缮(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信息网络购建(政府用于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等信息网络方面)。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支出,列支要附上发票及相关清单。金额较大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例行相关手续(如立项、招标、施工合同、预算、结算等),办公设备的购置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 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支出的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金额较大的支出(息诉息访、安全生产赔偿应有相应的协议、收款收据),应有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具体金额由各镇按“三重一大”事项确定)。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等统一行动费用的支出,列支时应有通过镇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的会议记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列支,指单位购买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专用物资和其他专项工程等项目支出,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专项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购置和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二)专项工程支出需附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结算、验收报告、发票、竣工照片,已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工程预付款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附税务部门监制的工程预付款发票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大额现金支付费用,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或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七条 往来原始凭证的审核。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