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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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7-09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5〕111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09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已经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为鼓励扶持我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品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做强做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高值、高效、低耗、低排放的优势企业,增强竞争力,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力争通过1—3年的努力,我县有2—5家以上的上市企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相结合,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做强做大优势企业相结合,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增强五华综合实力相结合。
二、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意义
企业上市不仅是满足了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更重要的是获得新的发展平台,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整合资源,发展壮大。上市公司是一个城市和地区的名片,尽快培植形成一个上市公司群体,有利于提升我县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县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三、鼓励扶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县注册且已与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按自身制定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推进的企业;
2.有在境内外场内或场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意愿、自愿聘请券商辅导、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四、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措施
1.财政扶持措施。
(1)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符合有关政策的,予以优先推荐。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协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
(2)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注册地在五华县境内,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5万元。
(3)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注册地在五华县境内,在“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内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200万元。
(4)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五华县境内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
(5)拟上市企业向有权审核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并经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向县财政申请,县财政经审核后按规定向企业发放50%扶持资金,挂牌上市后再发放剩余扶持资金。
(6)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五华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7)对有融资需求的拟上市企业,优先纳入“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微企业池,在同等条件下,合作银行要优先放贷;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在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上对拟上市企业给予优惠。
(8)拟上市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用地优惠措施。
(1)拟上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使用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依法完善土地报批、征收手续后,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按工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土地出让成交后,出让价款按合同约定交纳,在缴清有关税费后,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
(3)拟上市企业如有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在符合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予以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并上报用地指标计划。
3.用工优惠措施。
(1)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实施方案的优惠政策,并在其家属安排、子女上学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拟上市企业优先享受招工推介、劳动力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
(3)拟上市企业聘用的农民工,在积分制入户城镇上给予优惠。
4.其他优惠措施。
(1)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实行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2)对每一间拟上市企业,指定一名县政府领导全程负责做好企业跟踪、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
五、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成立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相关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券商制订的上市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上市计划如期实现。如果出现不按计划积极筹备企业上市或停止企业辅导培育上市的企业,则取消所享受的所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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